“住房公积金”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韩某给付原告郑某住房公积金款8500元。
据了解,郑某与韩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2006年8月,夫妻二人由于感情不和而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郑某二人在协议商定,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并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之后,郑某突然想起还有1.7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尚没分割,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诉称,韩某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1.7万元,起诉要求韩某给付住房公积金款8500元。韩某则辩称公积金非夫妻共有财产。日前,敖汉法院一审判决韩某给付郑某8500元的住房公积金款。
法官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即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