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就考这个终旨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
1、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
(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
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
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
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
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
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
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
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
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
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
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
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
(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