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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青年法官的调解路径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应具备的四种基础的司法能力,分别是: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和调解。庭审驾驭以诉讼程序为依托,法律适用以实体法律规范为依据,裁判文书制作有固定格式和技术规范。只有调解似乎“无章可循”。不言而喻,四种能力中只有调解是最具经验性的能力。经验就要靠日积月累,经验就不能期待速成或捷径。同时,经验因人而异,不同人对同一事物的领悟和积累也大为不同。资深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独有的较为成熟的调解技巧与方法,即系统的调解路径,并通过实践不断修正、完善。青年法官在此则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进步空间。
相较于老审判员的在调解中的游刃有余,青年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觉得困难,那么,青年法官应该如何作调解工作呢?青年法官的调解路径在哪儿呢?笔者认为实现一次成功的调解应具备两个基础,应具有两种作为。


一、成功调解的两个基础

两个基础就是对案件裁判的把握和争取到当事人的信任。但这两点都是青年法官的弱项。

首先,青年法官因独立承办案件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审判经验积累明显不足。第一,在新收到案件时不能很好的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第二,在开庭后容易进入当事人代理意见中,就是俗话说的“跟着当事人走”;第三,习惯将理论论述、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套用,没有深刻领会司法裁判的精髓;

其次,青年法官生活经验、阅历较浅,基本是从校门入院门。尤其是对于异地就业的大学生,“本土化”更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客观障碍,比如当地的风俗、方言就是个实际问题。这些不仅仅是沟通不便利的事,由此导致的是青年法官不能很好的使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依赖感,不能真正走进当事人心理,也就更难谈得上引导当事人的思维。

对案件裁判的把握,笔者认为应有两个层次:一是对案件如何“判”心中有数,也就是说即便调不成法官也是清楚案件应该如何裁判。这时调解方案与裁判结果基本是出入不大的,因此用这样的方案去做当事人工作,就会较容易的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也是对裁判心中有数,但同时还清楚的明知如依现行法律规范裁判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存在不稳定因素,或是现行法律规范“无法依”,此时法官如能在法律允许的构架内选择一条中间路线,调解成功的机会也很高。

再说争取到信任。信任应该是赢得的。法官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步骤、语言或行动激励当事人逐渐建立信任。笔者将信任化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赢得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实践中仍然存在某些当事人认为判决才是法官最为“正统”的文书,因此对调解的效力不明确、不理解,从而抵制调解,这就需要法官耐心详解;二是赢得当事人对法官本人的信任:三是赢得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大多数的当事人走入诉讼时关系早已破裂,相互之间的信任丧失。双方缺乏信任调解工作就无从谈起。所以需要法官为双方创造信任与沟通的桥梁。而三种信任中赢得当事人对法官本人的信任更为重要。关于这一点,庭里一位资深法官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常用最简单的家常话,用最朴素、最鲜活的语言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这些话会使当事人感到,法官也是社会人,也明白家长里短、人情世故。心理的距离拉近了,法官就更容易稳住当事人情绪,成功引入调解。


二、成功调解的两种作为

两种作为主要是指在调节过程中法官要善用技巧和路径指引。

一是善用技巧。

毋庸置疑,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在调解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总结了法官在实践中的各种调解方法:

情法结合法、案例展示法、找准主角法、利益平衡法、区别对待法、过错剖析法、结合民情法、亲情融化法、冷却处理法、换人调解法、充分辩论法、交换证据法、巧借外力法、催化决策法、分化瓦解法、先苦后甜法 、批评教育法、价值预期法、成本对比、优点回忆法、单独调解法、耐心引导法、分析诉求法、洞察动机法、析理调解法、审执统一法、集中调解法、从众心理法、缓和择优法、角色转换法

这些方法的名称应该说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运用中也没有严格界限、非此即彼,但每种方法和技巧都凝聚着法官的心血与智慧,都具有以下两点根本性特征:一是使当事人在情感上能得到满足,主要的是坏情绪的发泄;二是引导当事人将注意力放在将来而不是过去。但无论是这些叫的出名字的技巧方法,还是叫不出名字的“调解感觉”,灵活运用才能在调解中找到位置。青年法官不但要吸取前辈创造的财富,善于运用技巧、方法,更应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创造。


二是路径指引

路径指引是一个引导当事人心理的过程,可以分解“倾听→询问→总结→重组”四个环节。

环节一:倾听

倾听是调解的第一步。法官必须掌握倾听并且理解当事人需要的能力。在调解过程中首先保持一种沉默的倾听姿态,目的是鼓励并且帮助当事人以自己的方式自由地充分表达他对案件的所思所想,这时法官往往能够很容易发现当事人真实意愿。另外,法官也应在听到、理解的同时,及时记住他们陈述的内容。正确倾听的技巧包括:(1)全身心投入去听。精神集中同时也保持放松;(2)朝向说话的人。在听到一个观点的时候做非表态的点头;(3)保持适当的眼神交流;(4)如果当事人表达上有困难或者不能清楚地阐述他的立场,法官可以帮他适当梳理。

环节二:询问

询问调解的第二步。目的是为了帮助双方当事人真正地理解对方在调解方案上的利益要求是什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开场陈述中只是以坚持立场的姿态来机械地重复他的要求的话,法官可以以:“您到底想要的是什么?”作为一个可行的开场询问。具体询问包含以下三种问题:开放问题,假设问题和澄清问题。

开放问题目的是法官使用适当的开放问题,鼓励当事人变得友善合作,从而不断地推动调解程序前进。如“关于……您指的是什么意思?”、“请您进一步谈谈……?”、“您能想出其他可能的办法来处理……?”等。

假设问题就是给定被询问的当事人以特定的场景,并且询问他如果这些场景是真的话,对此他真实的想法是什么。假设问题可以用来改变当事人已阐述的立场,探讨并且检验有关调解协议的可行性。如“如果你们双方将汽车卖了,然后四六分成,你觉得如何?”、“假如你们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你认为这个主意如何?”、“假如……在1月1日之前给付了剩余货款呢?”、“如果您能够说服……延长还款期限,那么您愿意用什么来作为对……的回报呢?”。

澄清问题目的是充分理解当事人的意思,了解相关的背景情况,掌握导致冲突的症结所在。如:

当事人:“我不会同意由……给我更换新的家具。”法官(寻求澄清):“如果他们给你更换新的,需要添多少钱呢?”

当事人:“我的观点是我觉得公司不会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法官(寻求澄清):“那么你们公司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环节三:总结

总结就是法官用自己的话对当事人的陈述或建议以准确的口头表达进行重述,目的是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并提醒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进展,从而鼓励当事人。法官可以分别总结各方的陈述,以确保当事人已经理解对方阐述的内容,同时也向当事人证明法官的确已经听见并且注意到他们所有的问题和关注所在。在总结调解进展中,法官应特别强调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

环节四:重组

重组是法官将当事人陈述的语言或者内容稍加修改从而正面加以表述的过程,引导纠纷从争辩转向问题的解决。如:当事人甲:“我根本不相信乙会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法官:“你是意思是你想要一些确保其履行合同的保证吗?”这个重组的目的是将一个纯粹负面的主张,转变为一个更加正面、建设性的讨论点。

有一句格言说得好:“没有两个调解是完全一样的”。在任何调解中,法官对下一步该做什么可能会有很多种决定。历代法院人用辛勤的汗水和睿智的思维,在运用调解技能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希望本篇论述可以对正在困惑于调解的青年法官有一些帮助。 

高玲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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