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连带债务的问题,这里我想粗浅论述一下。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另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上述规定来看,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负担的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旅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4)虽为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象普通得连带债务,债务人内部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债务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同时,对内负按份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承担,其没有分额分担;也不存在对内效力。因此,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同债务不具备的连带债务的性质。当夫妻婚姻关系行将结束时,因婚姻关系的终止,将导致财产关系的结束;离婚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分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人身关系产生的,因此并不存在夫妻债务份额分担问题。但,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共同债务就产生了债务分担问题,但分担前提是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因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共同债务为夫妻共负,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无论是法理还是实际操作都是有效可行的。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人身关系而成立的,在财产关系中融进了人身关系。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是单纯债务分担,还要考虑各种家庭和社会因素。一般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可能平均分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有两种方法:夫妻共同协商以及夫妻协商不成情况下的法院判决。无论那种方法都导致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转化,由夫妻共同债务转化为夫妻各自债务。这时夫妻共同债务就归于消灭,新的夫妻各自债务随之产生。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虽是一种特殊的连带债务。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的债务,这里夫妻共同债务就不具备连带债务的性质。当夫妻债务分割完毕后,夫妻共同债务就归于消灭。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债务性只存在于离婚夫妻的债务分割时。这时,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具有连带债务性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夫妻双方份额的分担具有不确定性;当分割完毕,债务就随之消灭。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债务的特殊性为保护夫妻双方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