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正义——浅议环境法的价值追求:环境正义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理念的延伸和突破,是源自对环境问题的伦理关注,体现了环境责任和生态利益,在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人之间的合理分担、分配和公平公正的对待。本文着眼环境正义概念,结合国外环境正义的现状,力图厘清环境正义的外延,分析目前我国环境正义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一些途径和方法,为构建我国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环境正义 公平 和谐
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中的永恒目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各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领域。目前人类生存环境面临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地球上资源的有限,限制了人口及经济的无限发展,环境污染,限制了将来人类与自然相处的和谐。限制哪个国家和哪些族群,现在或将来的自由和发展关乎正义问题。因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亟待分配的环境正义,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和持续性亟待控制的环境正义。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人类共同的行动,而公平正义又是统一行动的前提。环境正义问题在人类与自然关系发展和谐发展变化过程中,在人类面对生态危机寻求解决之道时显得十分重要。
一、“环境正义”的本质和内涵
什么叫正义?通常什么事情和事物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对待,既称之为正义。人们获得其所应有之待遇即被视为体现了社会正义。因此,将正义理解为分配意义上的正义是对正义的具体理解。而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指利益与承担的适合。
环境正义曾出现过几种不同的理论。一是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以有用性为根本,将自己的快乐、幸福、亲善最大化作为一般价值追求目标,承认在实现有用性的过程中其他人将集中蒙受不幸、危害。因而将他人承受环境损害合法化。当然,从理论上讲,功利主义者可以对蒙受损失者进行利害补偿。二是自由主义的环境正义理论。自由主义则与功利主义不同,他们着眼于个人自由的前提,试图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主张最小国家论,认为国家应尽可能的少的干预个人。他们认为任何个人或集团如果损害了别人的健康或财富,必须依据正义原理予以赔偿,并认为这是合理的解决。但是在因加害者不明确或因加害者没有补偿能力无法实现补偿,自由主义只能诉诸政府。然而因为自由主义者主张最小国家,以最小国家的有限财政去做此种补偿事,未必是公平的。在环境领域,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类似的有害物也不断产生出来,环境问题和损害事件将不断发生。按照自由主义理论是无法解决,无法真正体现环境正义。三是劳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该理论定位于自由与平等的统一并立上。青睐于过程与结果皆取向正义的原初主义立场,即社会契约。该理论认为只要对自己有利,别人也有如此想法,则分配原理之公正合议是可能的。可实现权力与自由、机会与权限、投入与所得等价值极大化,而将最恶的情况压低至极。认为利益与损失之和为零,人们追求平等的份额分配,社会分配是平均的。四是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鲁尔兹认为利益和损失之和不为零,而是呈逐渐上升的趋势。社会成员可获得比应得利益更多的价值,也可能获得少于应得利益的价值,但社会成员仍会认同这种社会制度。认为绝对平均带给社会的是活力减少,最终全社会所得锐减,自己的损失亦在其中。每个人都有与他人相类似的独立于他人的、广泛自由的平等权力。社会不平等体现了对较少得惠者是最大利益和对一切人,职责、职位是均等、公平的。但是鲁尔兹的理论亦有很大的局限性。他构想的单一社会中生活的人之正义原则,在一国范围内适用但在国际范围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在在南北环境非正义问题、当代与后代间环境破坏与受害问题和对非人的动物等的关怀问题上,其理论显出无能为力。
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提供了许多环境正义的具体设想,一方面坚持自由主义原则,一方面试图对自由主义的问题有所解决。他提出施害责任不清或清楚了施害者为谁,但其无力补偿受害者,则国家组织社会力量哪怕是在最低限度上解决补偿等问题。鲁尔兹的环境正义论涵盖了阻断不公正的受损制度,推行具有补偿蒙受灾害内涵的政策。但他对保护种、保护生态平衡的全体主义生态正义论发展不够。
“环境正义”一词产生于美国,最早是由美国政府“环境种族主义政策”提出来的。1982年,北卡罗来纳州华伦县居民(非洲后裔占60%,印第安人占4%),在联合基督教会的支持下,举行示威游行,抗议在阿抚顿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这次抗议第一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一起,从而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以此为契机,美国掀起了“环境正义运动”。包括曾经轰动美国的“洛夫水道”事件,更是把环境正义推向了风口浪尖。[2]
目前,通说的“环境正义”的内涵是什么?温兹(Peter Wenz)在《环境正义》一书中,就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也纳入到环境正义研究的范围。我国环境正义研究中,有的学者将环境正义称之为“人的公正”,意指“人类在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公正地对待自然。” 直到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环境正义”一词才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由环境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美国环保局(EPA)这样定义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全体国民,不论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差异,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①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②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③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④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环境正义的内涵是指一切人,不分时代、性别、种族、文化,不论其经济和社会地位,都享有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会性、政治性、美学性及经济性环境。环境正义要求上述权利能够通过自我实践和增强个人和社区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个体和群体的特性、需要和尊严得到维护、实现和尊重。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是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笔者对此予以认同。
因此,只有走出以人为中心的消极生态保护范畴,并走向脱出以人为中心的积极生态的环境正义,在这种在传统的自由观念之外加入人与自然对立统一、和谐发展的积极生态下,实现时空二维、跨越人域的环境公平,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和生态危机问题,实现真正的环境正义。
二、环境正义的外延
目前,学界对环境正义的外延有不同的说法,似乎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学者们一般关于环境正义外延的观点有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三种。但是,仔细比较可以看出,学者们之所以对环境正义外延有不同的看法和称法,主要是因为其分析角度、所持立场不相同。因此,看似是观点对立,实则是语境不同,这种对立实际上是虚假的。学者们关于环境正义外延的观点应该都是比较一致的。环境正义的外延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代内公平(正义)。代内正义是指同时代的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以及享受清洁和健康的环境这两方面的利益都有同样均等的权利。它既包括一国内部人当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也包括当代现有国家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即包括国家内部的代内正义、国家间的代内正义即国际上的代内正义和不同种族间的代内正义。代内正义既包括分配利用自然资源的公平、发展自身经济的机会公平、还包括对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公平。代内正义强调的是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机会、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的均等,不同国家和地区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平等。代内非正义目前所带来的问题有一国国内的环境不公正加剧环境恶化,造成生态危机,发达国家因为政治、经济、环境秩序的强势原因将环境的负面负担以各种形式强加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形成“环境歧视”。而国家间的代内正义问题,尤其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代内正义问题,目前是国际上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
二是代际公平(正义)。它又称为“世代间公平(正义)”。最早是由美国魏伊丝教授提出的。她从国际法角度提出的“环境的世代间衡平”理论,其中指出“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现代的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和受托人。为此,我们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 [3]代际正义因为其体现的是现在与未来之间的正义,因而其含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现代人对未来人的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时空上的非同一层面,为了未来现代人的子孙后代的环境利益,现代人是不能完全放纵自己的欲望,过度索取,导致未来的子孙后代的环境利益提前透支,现代人的生活、消耗给未来人造成高昂的代价,现代人理应理性地对待自己的行为。二是也不能完全要求现代人为未来人牺牲自己的利益。现代人不能因噎废食,对应享受的环境利益弃而不用,环境正义的代际正义就要在不同年代的人们之间为此寻找一种平衡点。可见,地球资源的分配要考虑现代和未来之间公平,因为时际的差异,现代人对于未来人是处于强势的地位,环境正义的代际公平要向现代人灌输现代人在利用地球资源时,要保证公平合理,要“手下留情”,“透支”后人利益,要保管、保存、保护好地球资源不被过度使用和滥用。北美印第安人中流传着一句谚语:“我们是从子孙那里借来土地”,“当你踏足一片土地上时,请小心你的脚步,因为你的子孙正凝望着你,等待他们世代的到来”。[4]
三是生存正义(公平)。生存正义应该是人类得到一次次惨痛教训之后才发现的一种正义。它是指人类应当尊重其他各类生物种群的生存权利,寻求人类与其他生物种群在同一星球共同生存的和谐与公平。人类原有的生活模式是建立在随意征伐其他物种来维系自身存在和发展。但是随着人类自身的革命和发展,人类征伐和影响其他物种的技术和手段得到高速发展与提高,其他原来看似庞大和能直接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种其危险性相对于人类已经可以逐渐予以忽视,但人类一再忽视某些物种生存的正义,导致了越来越多物种灭绝和濒临灭绝,破坏了自然的和谐,产生灾难性结果,目前给人类的教训已经是不胜枚举。人类应该看到自己是源于自然、取之于自然,是以自然作为自己的生存之基,离开了其他丰富多样物种的人类是“孤独”的,是无法真正“生存”的。人类要在对人的价值承认的基础上,承认地球上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和保护其他物种的繁衍生长环境。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要看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的相对平衡,蔑视其他物种的生存正义,也是对人类自身生存正义的蔑视。
三、目前我国环境正义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地理、历史、政治等多方面原因,在环境利益的使用和保护上存在诸多难题,存在一些环境正义问题。
(一)国内问题
1、地理环境等自然因素不同引发不正义。我国各省市地区之间因为地理位置、大气条件、生物种类、人口密度和其他自然条件的不同,致使各地占有环境资源不均衡和各地承受环境负担的不正义。
2、地区间工业化水平不同引发的不正义。由于我国东西部工业格局的分布不合理,各地工业化水平不同,工业化水平越高的地区目前环境问题越多,污染工业密集的环境污染显然比污染工业少的区域的环境差,居住这些地区的人们承受了更大的环境负担,由此而产生环境不正义。
3、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引发的不正义。历来我国的区域发展不均衡,富裕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其更有能力获得更多的经济技术和物质资源来改善地方的环境。贫富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这种分配的不正义。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某些人的先富牺牲了多数人的环境,某些地区的地区先富牺牲了其他地区的环境。环境不公加重了社会不公。[5]
4、环境法治水平不高引发的不正义。首先各地环境标准不同。中国虽有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地方立法仍有权根据各自的特殊情况制定地方环境法规和排污标准。因此,在不同的环境标准区域,环境标准较严格地区和宽松地区之间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其次,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不健全。如我国环境立法注重对现代人环境权益的保护,对未来的人们的环境权益重视程度不够,也即未充分重视代际正义。在诉讼时效上,没有足够重视环境侵权的隐蔽潜伏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未将环境侵权与普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严格区分开来。刑事法律对于环境犯罪规定不尽严苛。因此,也使得人们常常在环境污染未产生危害后果时,无视于眼前环境问题,放任侵权行为。再次,我国环境执法问题较多。因为行政官员的政绩考量体系问题和目光的狭隘,污染企业对执法人员腐蚀,地方政府“污染大户同时也是利税大户”的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上的软弱无力。
(二)国际问题
一般地,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环境标准往往低于发达国家,急需发达国家投资来带动本国的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常常凭借其政治、经济上的强势,利用不同的环境标准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将污染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自由投资的形式从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我国作为世界上的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发达国家转嫁污染,将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境内,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为了逃避本国的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庞大的环保费用,利用我国宽松的环境标准,将石化、冶金、电镀、印染等危害环境的工业项目迁往了我国,严重破坏了我国自然资源环境。也发生了多次以资源再生利用为名将危险废物运至我国境内的“洋垃圾”事件。可见,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经济快速发展是以牺牲我们的环境所带来的,这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自然资源掠夺与保护不平等的博弈,使得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的环境不正义。
四、我国环境正义构建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正义的构建,应依托于环境法律立法不断完善、执法严格到位和所有普通民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从国外环境正义构建经验上借鉴,特别是从发生在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我们可以得到很大启示。环境正义在构建过程中,可以借鉴和遵循这些原则。一是人人共享、人人有益的原则。社会的发展要以人为本,而这种理念更体现了公平正义。现实中的人人共享、人人有益是每一人都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同享有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就,每一人的合理需求均应当得到满足,生活水平、生活品质不断得到提高。二是相互尊重原则。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法治公正的基本体现。人不管其民族、性别、政治地位、经济地位,都应该得到相互尊重。相互尊重、平等和自由成为现代法上公正,包括环境正义的最基本理念之一。三是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在环境法上既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又包括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为我们提供了足够的选择余地和发展空间,促进我们价值取向的选择,加快和提高社会进步的速度和质量。四是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现有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只有合理分配使用好,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这也是最直接的体现公正。人们对推动社会进步所作贡献不一,在合理分配资源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统筹兼顾,既考虑其具体贡献进行差别分配,也要充分尊重弱势个体权益保护。充分考虑弱势群体以及因其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做到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合理。
在环境正义的构建上,我们要将这些原则融入环境立法、执法和民众观念的树立上。1、立法方面。要加快立法,使得环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有法可依,体现环境正义。目前环境问题方面的法律条款不尽完备,相互之间还存有抵触和漏洞,可操作性差。因而,现在急需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备的环境法律制度,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依据。(1)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投资法规,对于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的投资行为予以限制和禁止,对现存的投资法规中违背环保要求的,应予以废除或修改。有效堵塞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环境污染的法律漏洞。如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有环境污染性质的项目不予批准;制定一套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对投资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密集产业给予坚决禁止,以避免新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2)对我国内环境标准进行合理的调整,统一尺度。取消杜绝因环境标准不高和不统一造成的环境不正义。固然,执行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对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是严峻挑战,虽然短期内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这种适度提高本国的环境标准势在必行,会有效保护现代中国和未来中国的整体利益,有效实现环境的代际正义。因而,采用国际标准,对国内环境标准进行合理的调整是一种适度的做法。(3)立法上与国际立法接轨。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各国国内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环境立法的总体要求。我国在国内环境法制建设中,要充分借鉴国际环境立法,对其直接适用和转适用问题加以密切关注。完善国内环境立法,并积极参与各国各地区的协商谈判,制定相互认可的环境标准和共同规则。2、行政执法方面。切实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执行。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监督和处理等各个环节上都不够严格。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大开绿灯,任意放宽环保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形同虚设,违规操作事件时有发生,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事件时有发生。个别环境执法人员收受贿赂,不监管或不严肃监管污染企业的情况存在。一些地方的行政官员,因政绩考评体系的不科学,一昧追求政绩,忽视环境保护,放任一些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危害环境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建立科学的行政官员政绩考评体系,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把环境法的价值、目标落到实处,实现环境正义。3、民众意识方面。应更新观念,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的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要更新观念,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环保和环境责任意识。把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化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将保护环境与子孙后代福祉联系起来,在全社会形成遵守环境法规,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而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来讲,提高环境意识在于要改变过去重经济、轻环保的观念,避免走许多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树立起牢固的环境意识,科学决策,培育绿色经济行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观念的改变决定结果的成败。要建立“经济与环境融合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极大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实现环境的正义。
五、结语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各国政府的职责和任务。人类只拥有一个地球,地球就是我们的家园,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
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也成就了环境正义的日益重要。环境正义旨在解决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强调环境问题中有差异的主体,重在保护人们环境权益及平衡环境利益和负担。对环境权益的关注建构了环境正义。从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之一世界气候问题看,每届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都备受世人瞩目。但会议却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没能给人类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面对世界性的气候问题,利益和责任的博弈导致全球气候格局纷繁复杂,气候环境正义的道路仍然漫长,我们的环境正义之路也十分漫长。我们在面对环境问题时,要充分考虑环境正义,从本国到世界,从现在到将来,跨地域、跨时空地考虑环境问题,强化环保责任意识,提升环保水平,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2] 韩立新著:《环境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版。
[3][美]魏伊丝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4]Anne Lonsdale:“东西方环境观的追溯比较”,载《世界环境》2001年第4期。
[5] 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0月29日。
作者: 张德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