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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不当医疗影响刑事案件裁判现象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医疗行为的正当合理性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影响很大,如医院对受害人采取的医疗行为不当可能出现让被告人为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买单,人为地增加案件处理难度的现象。实践中主要表现:
一种情况是,有的医院如县级以下医院、卫生院医疗设施不齐,医疗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对自己不能救治的受害人不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致使受害人因医疗处理不当而严重致残或死亡,被告人由此承担更多更重的法律责任,也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同样的损伤,有的受害人经过正确治疗,受害人痊愈,被告人只需承担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律责任;有的受害人由于治疗方式处理不当,导致受害人死亡,被告人则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一种情况是,有的医院过于强调经济利益,采取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不但增加了受害人的痛苦,更增加了高昂的医疗费用,致使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被人为地提高,无形地加重了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如有的受害人因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本可采取保守治疗方法,但因医院采取手术治疗方法,不但增加了医疗费用,损伤程度可能加重为轻伤甲级,因此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费用高,被告人因无力承担,受害方就不断上访,增加了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加大对医院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职业道德,规范医疗行为,切实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事件发生,减少对受害人的第二次损伤;二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确实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司法意见函,让其自行承担过错责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对被告人罚当其罪;三是法院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时,必要时请专业技术人员、法医对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鉴定,发现有疑问的鉴定时,应对受害人的伤情复查、复验,客观公正地制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或文证说明,真正达到符合法医学的科学性,符合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符合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客观性,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余向阳 黄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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