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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孙新律师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224条的规定,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行为人以实际上不存在的公司或者曾经存在,但是已经解散、注销的单位名义,利用伪造或已经注销作废的公章欺骗对方签订合同的,或者未经同意假冒他人名义实施上述诈骗行为的,成立合同诈骗罪。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该行为的时间界定点应为签订合同时,即签订合同时伪造、变造相关票证,来作为担保,使得对方相信行为人有履约能力,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此种行为也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健全,制度尚不完善,很多人在不见利的条件下,一般还不会轻信他人,一旦有利可图,很多人就会放松警惕,犯罪行为人正是抓住一般人的这种心里,以小诱大,牟取不当利益。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行为人完全没有履约的意思与行为,比之上述行为,其诈骗的意图更加明朗、直接,也相对比较好界定是否构成此罪。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此为一项兜底条款,只有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达到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即使不在上述行为之列,也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的产生,多半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履行不适当,而是对方遭受损失,往往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有一些欺骗性因素。正是基于此,在存在欺骗因素的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的欺骗行为还是合同诈骗,往往就成了争议点。如果只是一般的欺骗行为,就以一般民事纠纷处理,若是合同诈骗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两者相差甚远,这一点也往往是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的焦点。
三、区分两者的关键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是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并不能仅以行为人自己所言为准,而应该结合考虑相关情况。
1、  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来履行合同,若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一些虚假的材料与对方签订合同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当然,个人的经济能力是处于变动状态的,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了履约能力,后来由于客观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履约能力,就不可简单的认定合同诈骗,有可能仅仅是一般的经济纠纷。
2、  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使用欺骗手段
在一般的经济合同中,行为人也往往有一些欺骗行为,比如违反合同个别条款,提供质量不合格等,但这个与合同诈骗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行为人主观上往往还是有履约的意思,而且一般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是特别严重。
3、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合同诈骗的情形,一是行为人根本就不履行合同,二是部分履行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目的。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致使行为人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也可鞥是基于其他原因行为人不愿在继续履行下去,但一般其还是有积极的履行行为的。
综上所述,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要综合考虑各个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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