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下面,笔者就案件的执行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要充分认识到案件执行难
(一)案件执行是一个案件审结过程中最后一关,每一位审判人员都知道,执行工作是最难做的,它涉及到被执行人立即和即将要履行的责任,也就是切身的实体利益,一般来说某一案件在审理中的判决、调解或裁定虽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应履行某些责任或义务,但此时当事人似乎不觉怎样,可是一经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执行或强制执行时,被执行当事人往产生强烈的失落心理,此时过激的抵制方法、手段都是当事人的正常心理反映,加之在方方面面农民中普遍存在的法律观念淡薄,更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我国的农民小农意识极强,总有“法律不能把我这个农民怎样”的心理,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将家庭妇女推上前线,打着“家庭妇女无文化,不懂法”的招牌,指使妇女出面哄闹、耍泼来抵制执行工作的进行。
(二)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确有相当一部分困难户,而他们又是农村各类纠纷发生的主要引线,这些人在纠纷发生后,或消极抵制,或将仅有的财产转移,以无执行能力来消极抵抗执行。
(三)以人情关系阻碍执行工作是农村执行工作中的新特点。过去农村经济单一,思想单纯。现在农村经济已步入了流通领域,农村社会关系也开始复杂化,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要把宣传法律知识和采取执行措施紧密结合
中国的农民绝大多数是守法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还相当薄弱,加之农民的文化素质还很低,因此,从整体上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急需提高。目前,一部分农民只知道杀人、放火、抢劫是犯法的,而对于普通民事行为的法律关系,只限于自己道德水准上的理解,多以道德观念来区分好坏优劣。用其自己的主观道德衡定是非,如不相符便加以抵制。
因此,只要法律宣传工作做的好,就会减少执行工作的难度。但同时我们的执法人员也应充分的利用好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明知故犯又装出什么也不懂的被执行人,我们就应依法制裁,对那些蛮横不讲理又坚决抵制法院判决的人,我们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只有宣传法律与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我们的执行工作才能得以顺利执行。
三、要在执行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执行计划和执行措施
一是对原告未主张权利的,应及时寻找原告,通知其主张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二是对原告下落不明的,应公告限期主张权利,逾期视为放弃。
三是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裁定中止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死亡而又无遗产的应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有遗产或有遗产继承人的应追加被执行人,及时给予执行。
四是对于被执行人暂时确无执行能力的,应及时裁定中止执行。
五是被执行人只有住房,而又别无其它财产的,应根据执行标的依法变卖或拍卖其住房。
六是执行工作应安排执行计划,制定执行措施,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的单一性、季节性。
七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及时果断,对有转移执行标的物规避法律行为的应依法追究。
总之,只要执行人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并把法律宣传与执行措施结合起来,我们的执行工作就会从难到易。当然,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各自有其不同的特点,但只要我们的执行人员从政治素质到业务素质都有飞跃性的提高,那么不管哪类执行案件,都会得以顺利执行,减少执行积案的增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