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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残疾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1-02-27    作者:孙新律师
当今社会,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残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伤致残者除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同时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就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简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可见,残疾赔偿金的金额,与受害人年龄、户籍性质、伤残等级、受害人所在地、案件管辖法院等均密切相关。受害人年龄、户籍性质、伤残等级、均为固定,但是作为受害者,可以利用相关诉讼技巧,尽可能多获得赔偿,弥补损失。比如,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受害者可以选择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较高的法院。
    农业户口的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可以提交暂住证、居委会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考勤记录、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证明在城市工作、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即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另外关于申请伤残鉴定,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提醒准备诉讼的当事人: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即临床效果稳定。二、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委托鉴定。当然,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建议,尽量选择在案件被法院受理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的合法性、权威性,避免造成重新鉴定、延误时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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