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二)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文接上期)
4,国家及地方性产业政策
国务院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矿业产业投资政策是解决矿业投资纠纷十分重要的依据。诸如,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等。在这些涉及矿业投资尤其是煤炭领域的产业政策中,国务院的基本政策导向一是推行矿业权的“明晰产权、有偿取得”制度;二是强调资源整合中的市场化原则;三是坚持资源整合的法治化原则。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一些地方性产业政策明显地与国务院的上述政策导向及现行立法存在严重的冲突,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的侵害。诸如山西、河南省政府出台的涉及煤炭产业领域的“兼并重组政策”,均存在片面保护国有企业兼并主体的权益;直接违反合同法自愿原则而利用行政权推行强制交易;公然违反反垄断法而推行行政性垄断;在政策层面或是实务操作中歧视民企投资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等各种弊端。更为严重的是,矿业投资者的有关救济权无法得到切实保护,地方法院之所以拒绝对投资者给予司法救济,一方面是司法主管权受到了当地党政权力不正当的干扰和限制;另一方面是法院自身缺乏独立司法的地位及价值观,从而拒绝受理有关资源整合纠纷案件。即便是在行政权力体系内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也难以畅通。
因此,资源整合中投资者救济权的“灭失”是我国法治领域的一个“重灾区”,是目前矿业投资领域非法治化程度最为极端的表现形态。
5,权益救济性法律及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三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对矿业权投资纠纷提供司法救济的主要程序性依据。相对而言,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最为完善,但司法实践中矿业投资者与政府或其他行政主体发生的行政性纠纷的救济效果却尤为不佳,“民告官”案件的难度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主体及其权力的强势地位。
6,专业性规范性文件
这方面主要涉及矿业权评估法律制度。从全国范围内来讲,行使对矿业评估师及评估机构主管权的部门是国土资源部,行业管理部门是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前者曾发布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等规章对评估中介市场进行规范。
2008年8月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布了《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包括《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为矿业投资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7,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一领域主要由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非规章类文件组成,其内容庞杂,难以一一列举。对此类文件适用应当注意立法法所确立的规则,不得造成“小法管大法”的不良态势。对其清理亦应当是动态性的,否则将会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造成干扰,不利于对矿业投资秩序的规范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com办公直线:010-58137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