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学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上海市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进行的。
二、 鉴定专家库是如何组成的
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专家鉴定组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工作人员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于医学会专家库中的成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医学会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机构,在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在医学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共同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时,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各自的观点,接受专家的询问。参加鉴定的专家作出鉴定结论后,由医学会通知委托法院。
五、鉴定收费标准
区医学会鉴定费用为3500元,市医学会鉴定费用为3500元。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办法。关于封存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检验费,病历资料检验费,尸检费,尸体运输费、保存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费等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之中。
六、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由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对于已有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七、抽签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
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组专科组成方案由医学会确定,医患双方中任一方对医学会确定的专科方案有不同意见,或医患双方对提请回避专家意见不一致,经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抽签无法继续的,由医学会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继续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出审判人员监督再次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的程序,不配合当事方的专家组的抽取由医学会负责完成。
八、鉴定终止的处理
鉴定过程中因医患双方中任一方的原因鉴定终止的,导致鉴定终止一方应承担运作损失费:①自受理鉴定接受鉴定材料起至抽签前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费用的15%,余款退回;②自抽签日到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三天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费用的35%,余款退回;③自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两天至鉴定会当日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