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执法独立性之研究文献综述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作为独立的学术科目,今天已经不成问题,但有关经济法实施,特别是经济执法的问题研究不够。笔者通过学习综述经济法实施、经济执法的有关专著、论文等,简要评析了目前经济执法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其促进经济执法的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法的实施;经济法实施;经济执法;行政执法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经济法的实施问题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一般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笔者试图对现有有关经济执法的教材、专着、文集、论丛、论文等资料进行文献综述,以有助于自己的认识和进一步学习研究。
一、经济执法的研究现状及总结
(一)法的实施与经济法的实施一般论述。“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庞德,1959)。从全球看,经济法的产生近百年,我国现代经济法的出现已过而立之年,由大经济法的喧闹到与民商法、行政法分出界线的冷静,经济法的独立性在学界已经不是个大的争议问题。但是,仅仅有学术上的经济法和制度上的经济法远远不够,可以说,离开了法的实施,法律将不是法律。学界几十年来也从没停顿对经济法实施的研究脚步。法的实施,即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但这仅是一般性的表述,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有更深层次的含义。法律实施这一概念不仅是指一种过程,更重要的是指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的各种保障制度。经济法的实施是指国家为是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现而建立的各种保障制度(漆多俊,2000)。经济法的实施是一定主体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经济法的预期目标。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守法、经济法执法和经济法司法的总合,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经济法守法、经济法执法和经济法司法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经济法守法是经济法执法、经济法司法的基础条件,而经济法执法、经济法司法是经济法守法的保证。由于行政机关的经济法执法在经济法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经济法实施具有行政性特征。不过行政机关的经济法执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干预的独特性表现在经济法执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具有很大独立性。由于经济法是一种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性的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实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经济法实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为了使国家(政府)权力正当行使,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邱本、梁代军,2000)。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这三个重要的环节,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杨紫煊、徐杰,2001)。而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活动,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根据经济法规范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规范的有关规定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规范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广义上还包括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经济法规范的规定处理经济纠纷、惩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司法活动”(李昌麒、刘瑞复,2004)。以上回顾表明,一般的,人们根据传统的法理知识认为,经济法实施包括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且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传统法理上认为,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均由最高统治者一人掌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进行行政管理。资产阶级革命后,建构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民主政治消除了个人对社会享有至高无上统治权的现象,避免了个人的独断专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结果(徐显明,1999)。笔者同意前辈经济法实施的三部分说,但是人们谈到经济法的实施时,往往只关注与一般法理之衔接,却少有经济执法独特性的探讨。
(二)有关经济执法的探讨。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张文显,2007)。张文显先生主编的最新法理学教材中同样将执法等同于行政执法,没有注意到经济执法的独特性问题。经济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经济法律的活动。经济执法是与国家活动相联系的一种法的实现方式,其主体是特定的。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活动都不是经济执法(刘瑞复,2000)。刘先生对于经济执法主体认识有些绝对化,且没有认识到经济执法中社会中间层组织的重要性。朱崇实教授认为经济执法属于行政执法之一种:经济执法是指负有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之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规范、调整和矫正不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将各类经济关系纳入法制轨道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处罚的活动。经济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的一种,本质上仍然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实施,它是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直接进行干预的基本手段。经济执法具有以下特点:(1)经济执法是经济法在经济领域中的法律适用,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大量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干预形式。(2)经济执法的主体是国家经济职能机关。经济执法是依照国家行政法律组成的国家经济职能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执行适用经济法律的活动。(3)经济执法的手段是惩罚与奖励相结合。通过削减或取消经济主体的既得利益和可得权益,惩罚违反经济法的主体;通过支持和增加经济主体的权益,鼓励和奖励遵守经济法的主体。(4)经济执法是执法主体主动地行为。当经济法主体按照自己的权限认为有必要执法时,可以也应当主动地行使权力,而不必等到高才处理。(5)经济法执法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经济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6)经济执法的整个活动受到司法权力的制约。经济执法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不受到制约,这种制约来自于国家司法权力。经济执法的结果最终仍需要由司法机关判定(朱崇实,2002)。朱崇实教授看到了经济执法的特点,但是几乎完全认为经济执法即行政执法,缺少对经济执法独特性的进一步区分探讨。而韩志红教授认为经济执法和行政执法应有区别: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三角形关系,为预顶角的是国家机关,另两个底角分别是特定的个体与社会群体,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社会群体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要对社会群体负责。社会群体作为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执法的直接受益人。也就是说,社会群体的利益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并保护的,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利益,如果将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执法等同于行政执法,经济法保护社会群体利益的宗旨就不能实现(韩志红,2003)。在另一篇文章中,韩志红教授进一步指出,经济行政执法作为经济法法律适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直接关系着经济法的实施。经济行政执法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对经济法的适用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权利得到应有尊重的宪政问题。中国经济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配置除应当拥有调查权和行政权外,还应当具有行政和解权和行政起诉权(韩志红、史月红,2005)。韩志红教授在其即将出版的《经济法程序法讲义》一书中对于经济执法中行政起诉权、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等关系从中美比较角度有些更详尽的论述(韩志红,2009)。黄河教授对于经济执法也有详细论述:广义的经济法的执法是指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的代表者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执法”(即经济执法)与传统的行政执法不是一个概念,经济法的执法与传统的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区别:①经济法的执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这一点区别于传统的行政执法以国家利益为目的;②经济法的执法依据是社会经济权利,这一点区别于传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的行政权力;③以宏观调控为目的的经济法执法通常没有特定的相对人,而传统的行政执法一般都由行政相对人;④经济法的执法可以选择传统的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使得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最终实现,而传统的行政执法本身既具有强制力;⑤经济法的执法具有一定的弹性,即只要最终能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保障,经济法的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不一定非得借助公权力。传统的行政执法具有很强的刚性,这种刚性表现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的执行法律,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黄河,2008)。以上文献综述多为经济法总论部分,关于竞争法执法、财税法执法和金融法执法等的内容由于资料时间所限,只能暂留以后学习综述。
二、对经济执法研究现状的评价及今后研究重点
以上笔者的学习文献综述表明有关经济法实施、经济执法的问题日渐受到学者、实务人员的关注,人们的认识也逐渐理性和清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法研究的成熟,有关经济法实施、经济执法的研究必将越来越成熟。但是目前看来,不足之处主要有:第一,经济法实施的研究还主要局限于传统法理学有关法的实施的具体化,未能真正体现经济法实施的独特方面;第二,经济执法与行政执法相混淆。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执法即行政执法之一种,只有韩志红教授、黄河教授、邱本教授等少数学者对经济执法独立性有较多的认识和论述。经济法是个年轻的学科,经济法实施问题凸显出的独特的方面还有待于学者挖掘、研究整理;第三,关于经济法实施的研究还是一般的放在总论中泛泛而论较多,对于具体制度的经济执法论述较少。
今后研究的重点应当是:第一,经济执法与行政执法异同比较,突破执法主体重合的表象,从执法理念、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效果,以及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法体系来看,有必要区分经济执法和行政执法。执法理念上看,行政执法是国家本位的国家干预而前者是社会公益本位的国家干预,特别是倾斜保护弱者的国家干预;从执法依据看,后者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而前者依据经济法规范特别是经济法责任追究规范;执法程序来看,经济执法突出受害人地位,即保护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为本位,要求被害人作为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出现在执法程序中,而行政执法强调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被害人的程序地位不突出;执法效果比较看,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公法责任,行政处罚所得罚款归国库;私法与公法混合的责任应当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为主,兼有公法上的行政处罚、刑事监禁和罚金等综合责任,在经济执法中,经济补偿归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部分可以建立相应公基金以救济其他类似的受害人。第二,加强经济法具体制度上执法的独特性挖掘整理。比如,透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执法,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反垄断的经济执法,银监会对金融领域的经济执法、税务部门征税等等的研究,总结出经济执法的独特性来。
【作者简介】
崔福臣,单位为天津师大。
【注释】
[1]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杨紫煊 主编.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黄河 王兴运.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姜明安 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6]杨紫煊 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李昌麒 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8]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9]朱崇实.经济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10]徐孟洲 孟雁北.竞争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1]时建中 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献辑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C].湖北:中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3]韩志红 史月红.对我国经济行政执法权力配置的反思[C].天津:天津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2005.
[14]韩志红.经济法程序法[M].即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