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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司法警察实行规范化编队管理
发布日期:2006-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本文试从司法警察的规范化编队管理角度入手,对目前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及存在的各种利弊进行了分析,对目前编队管理体制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主要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了论述:

  1、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体制的现状。

  2、司法警察规范化编队管理是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3、实行司法警察规范化编队管理的现实意义。

  4、实行规范化编队集中管理后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警察的编队集中管理一直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对司法警察这一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法条准确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确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造成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存在一些误区,不少法院领导者认为,集中编队管理的说法不够明确具体,对编队集中管理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争议,即是将法警集中到一起办公算是编队集中管理呢?还是法警的正常工作由法警大队支配算是编队管理?或是只要人员算是法警队的就算是编队管理了呢(即使警员在其它庭科室)?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导致不少法院对法警的管理模式各行其是。给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一面,使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知识化建设成为纸上谈兵。由此出现法警在法院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司法警察不安心本职工作,法警机构人员缺编时也没人愿意到法警机构来当司法警察等不正常的现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院改革的目标中,明确了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但由于认识上的编差,在不少的基层法院包括中级法院,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问题还是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本文试就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实行编队管理是司法警察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维护人民法院审判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唯一一支警务保障力量,在打击犯罪、维护庭审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等各个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肩负的主要职责是提押人犯、民、刑、商值庭,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商事执行,执行拘传、司法拘留,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暴力抗法事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特别是司法警察还肩负重要的执行死刑任务,这在目前是比较特殊的也是法官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院审判工作能否顺利的完成,而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是和队伍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密不可分。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完成新时期司法警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编队集中管理就成为唯一的选择,也是司法警察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1、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为这支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也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管理体制:一是分散管理,即将司法警察分配到主要的几个庭室,如刑庭、执行庭等;二是集中分散相结合,即将法警一分为二,部分在大队(支队),部分在庭室;三是集中编队管理,即人员集中于司法警察大队(支队),警力由大队(支队)统一调配。其中一二两种管理体制在一些法院比较普遍,其主要原因是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特别是书记员、执行人员力量不足,法警就成为他们的补充。这样的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显而易见地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编队管理的要求。

  2、从管理体制中出现的问题来看:上述三种管理模式在几年的实践中显现出各自的特点,同时,一、二两种管理模式也暴露出明显的弊端:(1)。司法警察分散在各庭、科、室、队,其司法警察机构不能对在其他庭室的司法警察实施有效的适时的管理。各庭室对警容、警风、警纪的要求存在明显的差异,工作作风、警容警貌参差不齐,影响了法警队伍的整体形象;(2)。司法警察分散于各庭、科、室,服从各庭科室的工作安排,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短时间之内司法警察机构很难集中起足够的警力去处置突发事件,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的保障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3)。司法警察分散于各庭、科、室,难以进行与司法警察业务密切相关的学习、教育,不利于提高业务技能。

  3、从不愿实行编队管理的原因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认为编队集中管理不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认为十几个法警在一起编队管理办公是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不如分到各庭、科、室来得方便实用。二是对编队集中管理在认识存有偏差。少数领导在观念上尚未完全赞成向编队集中管理模式转变,认为司法警察和书记员一样,只要在法院工作,不管放在那个部门,都是属于编队集中管理,只要有司法警察的组织机构存在,不论是分在各庭室还是分散管理,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工作,都在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之中。三是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足。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职权没有搞明确,认为只要是法院的工作,司法警察都可以去做,在审判、执行力量不足时,司法警察不用白不用。把司法警察当成“书记员”、“执行员”,当成了一块砖,哪里要人就哪里搬。编队集中管理成为形式,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现实意义

  通过实行司法警察人员编队集中管理,既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和责权关系,明确警务活动的目标,从而使警务人员依法有效的履行警务工作职责,保证更高效能地完成警务任务;也有利于发挥每一个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开拓进取精神,从而使司法警察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还利于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避免和减少组织管理中的失误和不足;同时,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战斗能力。

  对司法警察进行编队集中管理还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职能作用。司法警察采用编队集中管理模式,可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事事有计划,管理有步骤,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管理效能。

  二是有利于及时、规范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体现在“急、难、险、重”四个字上。无论是刑事看押,还是司法拘留,或对死刑的执行都有很强的规范性、程序性、多重性、突发性,有时还带有一定危险性,如没有严格的组织管理,将难以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甚至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只有编队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整体联动、上下联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三是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除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外,还必须进行正规统一的训练,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只有通过严格的训练、规范的管理,才能带出一流的队伍,在关键时刻才能拉得出、打得响,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四是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置。当前的社会矛盾相对比较突出,各种社会问题最终都相对集中到人民法院,人们在运用法律武器处理矛盾的同时,也有少数人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之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轰闹法庭,对法官进行攻击、打骂,暴力抗拒执行、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司法警察在这种时候应当冲在最前面,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目前的分散管理体制,在关键时刻却难以适应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往往法警集中起来赶到现场时,事态不是已经扩大,就是闹事者已闻风而逃。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将司法警察编队集中管理,才能行成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司法警察领导机构只要接到命令,就能将司法警察快速集中,按照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另外,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也便于依法对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编队集中管理要摆正的三个关系

  一是摆正同法院领导的关系。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在编队集中管理后要一切服从法院党组的领导,服从命令听指挥。作为司法警察的领导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正确处理好司法警察领导机构同法院领导的关系,寻求法院领导对法警队伍工作的支持、关心、爱护,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摆正同各庭、科、室之间的关系。法警队伍的成长,离不开兄弟庭室的支持。法警所做的工作,就是为审判一线服务,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排忧解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就要求法警领导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一切服务于审判。

  三是在处理好外部关系的同时,要处理好内部的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内部人员素质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有文化层面的差异、年龄层面的差异、训练素质上的差异、还有工作分工的差异等等。这就要求法警队的领导要正解认识这些差异,并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化解,使这支队伍形成新的合力,从而充分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效率,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优势。

  要解决编队管理难的问题,首先要从上层给予足够重视,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上的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要有具体的解释,要有明确具体的规范性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编队管理要一刀切,不能各行其是,从而才能使编队管理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对司法警察实行规范化的编队集中管理,是法官职业化新形势下建设职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也是打造一流司法警队伍的必由之路。只要我们把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文件上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编队管理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王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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