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之构想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国家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之构想撰写此文之缘由是有人向本人咨询一个法律问题:他的财物被盗窃,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盗窃的财物系赃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这两种物质损失,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盗窃的财物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追赃,追回的赃物返还受害人,追不回,受害人这笔损失也就无法弥补了。由此问题,笔者构想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国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确立了部分刑事案件不仅要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还应当接受权利人的追诉,但还有另外一部分因犯罪受损的物质损失却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这一损失又该如何弥补追偿?另外,就算是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常常不愿意进行民事赔偿,他们认为刑法的制裁已对自己的犯罪承担了罪责,不该再进行民事赔偿,就算愿意赔偿也无实际的赔偿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往往都落空,得不到具体的执行。这一部分损失实际上也是一个待定化的过程,几乎很难落到实处,那么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诸多问题,该如何解决?笔者针对这一问题,从深究这个问题的根源入手,提出一个大胆而超前性的设想,即国家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这在西方国家已并非新鲜事,很多西方国家已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制度,即公民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在执行程序中,对已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金,这也是国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难以执行的一种救济制度。笔者提出国家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这是对未来法制建设的一种构想,这也是法律精神之所趋。
国家为什么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要深究这个问题的根源,还得从法律说起。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或者是根本方法和基本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一种秩序。秩序源于何?源于社会公共契约?民众的约定俗成?历史的沿革?还是统治者的意志需求?姑且不论这个问题。法律是一种维序手段,是以暴力机构和强制措施为后盾的维序工具。任何人触犯了刑法必然受到国家机关的追诉,必然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但是被告人在接受了国家机关的追诉外,是否还应当接受权利人的追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告知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责行为既要承担国家机关关于公权利的追诉,也要对受害人关于私权利的追诉,实际上被告人要承担的是双重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的并行运用。我们首先弄清楚两个根本性概念问题,一是何为刑事犯罪?二是何为民事赔偿?刑事犯罪狭义理解指被告人违反了刑法所规定的条款,广义理解刑事犯罪是被告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民事赔偿指被告人违反了民法所规定的条款,实施了侵犯原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刑事犯罪被告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仅侵犯私权利,也侵犯了公权利。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承担的是国家机关的追诉责任。民事赔偿的被告人主要侵犯的是私权利,所承担的是权利人的追诉责任。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区别之一是在私权利中,权利人对私权利有处分能力,权利人对被告人介于可追诉,也可不追诉之间,而侵犯了公权利的被告人则必须被国家机关追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条文都必须受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这是法律的威严性和根本性所决定的,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国家是实施公权利的主体。国家制定了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有保证社会秩序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公民犯罪接受国家机关的追诉正体现了国家运用权力维护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公民接受国家机关的追诉,并接受法制制裁,被判刑剥夺自由权利,送监劳动教养体现了公民对破坏社会制度,侵犯公权利应承担的罪责。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付出了限制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代价。国家机关追诉了被告人,使其接受了刑法制裁。被告人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产生收益。这部分收益显然归国家所有并进行另外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这是理所当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扼制犯罪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这一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赔偿方面虚而不实的问题。如犯罪所损害的私权利的损失就处在空白地带得不到补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赔偿能力由于被告人被监禁而暂时搁置,只能等出狱以后才能赔偿。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监禁期间进行劳动改造产生的收益抽出一部分来进行刑附民的赔偿,既有利于减轻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又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更能宣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促进和谐之功能。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可以扩大化,不拘于法律所列的几种情形。任何人只要因被告人的犯罪受到损害均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义务主体,除有能力赔偿的被告人自己要承担外,还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应从被监禁人在监狱里产生的收益、被告人所缴纳的罚金、没收的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中提出相应的资金来建立赔偿基金。任何因犯罪而受损的受害人均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从赔偿基金里获得补偿。之所以这样构想,理由如下: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基本上都落不到实处。落不到实处的原因很多,主要是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告人认为自己已服刑不应当再赔偿,被告人被判死刑等等原因。第二、被告人出狱后会因背负赔偿债务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被害人受损如果追赃落空便无法得到赔偿。被害人不能受偿而滋生怨恨会引发新的社会犯罪。第四、国家有防止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义务。国家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国家有促进和谐,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义务。国家立法,施法之目的是维持社会有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保证社会正常有序的进行经济建设。反之,如果公民生活在担惊受怕的社会环境中,时时处在社会秩序混乱中,人人自危在受犯罪的侵害之中,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建设,也会给国家统治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第四、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最终目的是消灭犯罪,使人人皆成为公序良俗、遵纪守法的良民,可以说一切法制建设和法治运用必定围绕这个目的进行。法律的功能不仅是惩治罪犯,也有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功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如果被告人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申请国家赔偿,这正宣示了法律的功能。
综上所述,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出发,从法制最终要消灭犯罪的目的考虑,从建构社会文明秩序着想,把国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的构想是未来法制建设,未来社会高度秩序化、文明化的一种表征。
【作者简介】
李才凤,现供职于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