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变前台助理工资缩水逾2/3 ,职工维权胜诉
人事经理变前台助理工资缩水逾2/3 ,职工维权胜诉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日,王小姐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公司安排王小姐从事项目协调经理及其相关岗位的工作,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王小姐的工作岗位。2006年12月5日,公司又调任王小姐为公司人事部经理。王小姐在担任项目协调经理及人事部经理期间,每月工资为税前6000元。
2007年12月15日,公司总经理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王小姐人事经理职务,并要求王小姐当日即向他人移交工作。12月18日,公司随即又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决定由王小姐担任前台行政助理,并自19日起,王小姐每月薪水调整为税前1800元。这一调动后,使得王小姐收入只有原来的30%。不满该决定的王小姐无奈之下在诉诸劳动仲裁部门败诉后,2008年1月21日,王小姐委托罗军民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公司决定,恢复王小姐原工作岗位并补发工资。
罗军民律师分析:
公司与王小姐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履行。合同虽然约定,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王小姐的工作岗位,但公司并不得据此任意变更王小姐的工作岗位。2006年12月,公司任命王小姐为人事部经理,对该岗位变更王小姐并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原聘用合同中岗位约定的变更。2007年12月,公司将王小姐调任前台助理,王小姐对任免决定不服,公司应提供其变更王小姐岗位的合理依据。现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且公司目前并无人担任人事经理,故公司对王小姐作出的变更工作岗位决定缺乏合理性,王小姐要求恢复原职务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并应纠正公司擅自减少王小姐工资收入的不当行为。
法院判决:
2008年3月6日,闵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公司于2007年12月作出的免除王小姐人事部经理职务的决定,王小姐恢复原工作岗位;公司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姐工资,补发之前的工资差额。 判决后,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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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