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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九劳社劳〔2008〕3号)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孙新律师

转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市直、中央驻市单位:
  现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劳〔200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资 通知
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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