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民事活动之规制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属性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以下,又划分了省(及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暂且不论)、市(设区的)、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乡(镇)四级地方政府。各个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向首都北京派出的驻京办(此外还有地方政府之间互派的派驻机构,其理与驻京办同)构成了外展出的手臂和互相联通的“桥梁”。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按照其派出机关的行政级别可分为两类:由省级或副省级政府设立的为“办事处”,此外的为“联络处”。为方便讨论,如无特别需要,以下一并简称为“驻京办”。
尽管名称中都包含了“办事处”字样,但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与企业(内资、外资或外国)驻京(或驻外地)办事机构、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属性上完全不同,相应的,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差别。
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是企业的外派办事机构(大多位于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申领《营业执照》(从而与企业分支机构有别),故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其所负债务应由开办企业承担。[1]尽管1990年代的案例显示,当时的企业设立的办事处实际上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且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2]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在所辖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机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街道办事处对进行自身民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对其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债务,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对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负债,只负补充责任(应先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若街道办财产不足时,亦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4]类似的政府外派办事处还有很多。如,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在主要口岸设立的特派员办事处、[5]海关在机场口岸或异地设立的办事处、[6]中央政府或其所属部委在地方省市设立的办事处等。[7]这些办事处都属于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8]是某一地方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机关)在另一地方政府(如首都北京)的辖区内派驻的办事机构——严格来讲,这种行为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9]虽然驻京办会因其派出机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级别,[10]但即便是来自同一省市的驻京办之间却不存在其与各自派出机构之间的那种上下隶属关系。[11]此外,驻京办下设的宾馆等营业机构为独立的企业法人,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驻京办亦只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立
目前,主管外地政府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的机关有两个。一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有权拟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12]另一个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合作处(原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其负责办理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称“联络处”)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等事宜。[13]此外,各省市也都制定了本地的规定,以规范外派和外地政府驻本辖区的办事处。[14]
根据北京市政府2003年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区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北京市设立一个驻京联络处。[15]条件是:(1)有符合规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各省级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市级政府驻京联络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驻京联络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2)具有足以维持驻京联络处正常运转及购置必要办公设备所需经费来源。(3)有不少于三人的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除此之外,派出地的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须向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的正式公函;派出地财政部门须出具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明(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16]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发改委会向派出地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同意××××设立驻北京联络处的函”,并发给申请单位《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正、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也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17]
可以看出,在申请设立驻京办环节,北京市将那些行政级别较自己低的地方政府或同级政府所辖部门视为了行政相对人,尽管外地政府(或部门)设立驻京办主要不是与北京市联络,而是争取中央部委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各驻京办(或联络处)的人事、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主要还是由其派出部门负责管理。同时,驻京办主管部门也会“协助派出单位管理各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三、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民事活动
2009年4月,河南省许昌、漯河两市驻京联络处购买到假冒茅台酒一事曝光后,许昌驻京联络处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其每年经费不超过30万元,且办公用房是租的。[18]然而即便上述内容属实,也不能否认以下现象的存在:地方政府各驻京办事机构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房产、车辆,还下设提供住宿、餐饮的服务机构。比如,北京市政府办公厅1988年下发的两则通知曾分别指出,“凡‘文革’期间本市接管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及企业在京的房产,只要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交验产权证件,没有产权纠纷的,均承认其房屋所有权。”[19]“经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申报本市暂住户口,可以在京租借或购买办公用房。”[20]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地驻京办陆续建设了“集住宿、餐饮、办公、会议、娱乐、保健、购物等于一体”的宾馆或大厦。其中按三星级、四星级标准设计、建造和装修,投资在亿元以上(装修和购置配件也在几千万元以上)者不在少数。[21]在性质上,这些大厦、宾馆、饭店或招待所被归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级别。宾馆、饭店就其本来属性而言属于“企业”或营利组织范畴,且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这种以产权替代契约的制度安排,亦即由(地方)政府出面经营本该由市场提供的服务,使得作为事业单位的地方政府驻京办横跨了政府机构和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从而模糊、混淆、甚至消解了它们彼此应有的界限。[22]
四、基于异域的经验的分析
有关异域“驻京办”的介绍展示了完全不同的情形。日本全国47个都道府县(1都、1道、2府和43县)均在东京设有办事处(会馆)。它们是日本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的一个典型机构。但各会馆只是个办公机构,根本没有设招待所之类的设施。即使是县知事来东京办事,也要自己住饭店。[23]
在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也都在莫斯科保留或设立了办事处。各办事处都是纯粹的政府机构,被严格禁止参与商业性的经营活动,因而不会附设宾馆之类的商业性服务设施。[24]
在德国,各州政府“驻柏办”只是一个政府性质的宣传文化服务机构,其人员属于公务员。[25]根据其联邦体制,地方政府被视为州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地方政府仍然通过组织地方政府协会、在联邦与州均设立组织的方式达到提高他们在政府决策中的影响。这些协会包括由大的城市和镇组成的城市协会(St?dtetag)、由较小的镇组成的社区协会(St?dte-und Gemeindetag)以及代表县的县协会(Kreistag)。此外,1999年5月1日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允许建立由“地区和地方政府的代表”组成的“地区议会”,以便发挥“建议”的功能。德国得到的24个席位最初都被州政府代表取得,后来由于联邦政府介入以支持地方政府,最终有3个席位给予了(县以下)地方政府。这3个地方政府在布鲁塞尔建立了联合办公室。不过,该办公室的职能只是“建议”性而非商业性的。[26]
可以看出,上述各国之所以设立“驻京办”与其为联邦制国家或实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州、邦、加盟共和国或都道府县)有独立的财政权密切相关——此点与我国单一制的国体不同。另一个显着差别是,这些国家的“驻京办”都不对外提供商业性餐饮、住宿服务。
在理论层面,德国民法明确区分了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前者“首先是国家(联邦、州),和作为国家的分支但具有自治权的地区法人(Gebietsk?rperschaft)(如乡、联乡和县),此外还有公法上的各种团体(K?rperschaft)、机构(Anstalten)[也有译为公营造物的——笔者注]和财团(Stiftung)。”它们中的大多数是基于公法行为,特别是依照一项法律而成立、最后经法律认可作为公共事业的承担者而成立的。私法法人则是根据私法的设立行为(如设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成立的。私法上联合体的成员是基于其私法上的意思行为(如参加设立或作加入的意思表示)而得到成员资格。公法上团体的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而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此外,只有公法上的法人才可以(但不是必须)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因此,实际上也只有国家才有行使强制手段的可能性。[27]德国(也包括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 “公营造物(anstalt)”与中文语境下的“事业单位”有某种相通之处。前者广义的解释是“行政主体为达一定之行政目的所设置之继续供利用之人与物的结合”,[28]其涵盖了公立的学校、医院、救济院、育幼院、殡仪馆以及公有市场等机构。由于是“(公营造)物”,这类机构不具有主体性,其行动严格受到设立目的的限制。
五、结语
可以看出,其他国家对于实际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营机构,无论是削夺其独立人格,使之成为一种“公法营造物”,抑或是承认其“政府公司”地位,都无不注重对其成立、拨款、收支等方面的法律控制。反观我国,驻京机构的设立存在随意性。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省市县)、以及同一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不同下属部门,都可以决定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的驻京机构。而驻京办的设立目标又不明确,其既有代表派出它的政府从事公务活动的一面,又有直接或通过下属企业间接涉足商业领域的一面。
诚然,历史上设立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有其特定的原因,但该原因是否能够成为使之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恐怕还要斟酌。地方政府驻京办的去留只是中央和地方关系这个大命题之下的一个子话题,驻京办的改革或取舍需服从且服务于后者的调整,不可能简单地一撤了事。[29]
不过,既然许多事例已经说明,由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在内的机关法人自行设立具有“事业单位”属性的驻京机构,进而由其或其下属企业开展所谓“接待”工作,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存在矛盾,那么如果还要继续保留相应的派驻机构,至少要对其法律属性重新加以界定,从而厘清其从事的与公权力有关的事务。同时在允许其从事与上述经过严格限定的、与公务有关的、必要的民事活动以外,严格限制这类机构从事其它民事活动。开设宾馆、酒店、购买商品房之类行为应严格予以禁止。即使购买自用车辆、贵重设备等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据《了望》新闻周刊报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将在半年内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仍将予以保留。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保留。[30]然而,结合历史上驻京办几设几撤的故事,根本解决驻京办的问题还要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着手才行。[31]
【作者简介】
姜朋(197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1月8日)。工商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向外国(地区)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核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工商企字(1995)第19号)。
[2] 在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被告曾于1988年与原告公司西南办事处达成由原告租赁给被告两辆大型豪华旅游客车的意向性协议。后原告书面授权其西南办事处经理与被告签约,合同可以使用西办印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商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324页。同一时期另一些案件涉及到银行所设的办事处。其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分理处”。与一般企业的办事处不同,这类“办事处”往往具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资格。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宁市支行城西区办事处诉禄诚购房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方法约定不明纠纷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二审。同上书,第182-186页。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市支行金沙办事处为应付检查贷款划账冲抵第三人贷后诉名义贷款人通州市外资企业物质公司还贷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一审。同上书,第241-243页。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第1条。该条例于2009年6月27日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废止。有迹象表明,现实中,街道办事处一级的财政也是有单独预算的。2006年6月青岛开发区将6个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长权力实行委派制后,将办事处级财政预算纳入区级预算,接收人大监督。任永贵:“青岛开发区推行‘村财乡管、乡财县管’”,《经济日报》2008年1月5日第5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8月2日公布施行)。从一些成案来看,不乏街道办事处下辖办事机构或内部处室被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例子。如:石德良、崔玲不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诉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行初字第5号,1996年3月20日审结);慈雍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学院路街道办事处市容监管所、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支队侵犯财产权、人身权案(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行初字第9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终字第62号)。在前一案中,被告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办主任王荣华,委托代理人则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卫金琳。后一案中,被告之一街道办市容监管所法定代表人为所长何京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案例选析(二,暨1999年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299页。而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则显示,街道办事处作为集体企业的主管上级机关无权参与企业的兼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商事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7-1079页。
[5]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主要口岸设立特派员办事处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的请示的通知》(1982年7月15日)。
[6]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国函[2004]7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国函[2001]63号)。大庆海关为正处级,隶属于哈尔滨海关。
[7] 前者如国务院为了加强重点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而在各地设立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例见: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1998)。后者如财政部在各地(包括北京)设立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例见: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京监[2008[176号)。
[8]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已无资产偿付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1月4日)所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已无资产偿付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晋法经函字(1990)第3号)显示,案外人吉林省白城地区驻京办事处同时拥有“白城地区经济技术物资协作总公司京联公司”的名义。而早在1989年12月29日,有关部门即发出了《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所办公司问题的通知》。
[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第三次修正)第68条仅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其第一款中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显然指的不是驻京办。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互派办事处的现象很普遍。许多省市政府都在广州、上海、深圳、哈尔滨等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设有办事处。就连北京也在其他城市派驻有办事处。其性质当与驻京办相同。例如,李嘉廷受贿案中,原云南省驻京办副主任葛建辉于1994年9月在李厨房美国期间,让其定居美国的弟弟葛景辉送给李2000美元。后葛建辉陪同李在北京看望回国的葛景辉时,后者又送给李1万美元,1998年2月在李的提一下,葛建辉调任云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贺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5页。这种实践早在文革前即已出现。比如,1962年6月27日,为精简机构,压缩城市人口,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从7月1日起将双城、阿城、五常、宾县、呼兰、巴彦、木兰、 通河8县驻哈办事处全部撤消。
[10] 前已述及,省级或副省级政府设立有权设立“办事处”,此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的为“联络处”。即便同为“办事处”或“联络处”也有级别差别。比如,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正厅级,而长春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则为副厅级。龙虎、江钢编着:《地方驻外办事机构实用手册》,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229页。而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的驻京办事处则都是副厅级。同前书,第220页。
[11] 不过,一些地方的驻京办通过党委系统将辖区内的各个驻京办按照科层结构整合起来。如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组就负责管理该市所辖的榆树市和九台市驻京联络处党支部。前引龙虎、江钢书,第192页。
[12] //www.ggj.gov.cn/zzjg/zyzz/default.htm;//www.edu.cn/xiang_guan_lian_jie/zheng_fu/gwy_ji_guan_shi_wu.htm#T7。该司还负责组织对驻京办进行评奖、评优。
[1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2006年6月)行政审批事项7。2005年3月18日之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负责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工作,是日之后上述工作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5]451号)。
[14] 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50家(另有香港澳门两特别行政区驻京办),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295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146家,县级政府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事机构436家。“变相设驻京办将追责”,《新京报》2010年1月29日A22版。笔者检索《中国法律法规大全(2004年版)·地方法规规章库(目录)》(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4月出品),查得相关地方行政规章有28件。
[15]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5号)。《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经发[2003]7号)。
[16] 其它的申请材料还包括: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拟定的驻京联络处职责、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等证明文件及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复印件;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此外,北京方面还要求申办单位向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17] 此前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12日)第4条规定,“凡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驻京联络处,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经协办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管理登记证。”
[18] 杨滨:“买假酒驻京办喊冤:买茅台不是公款招待”,《北京晚报》2009年4月15日。
[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接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在京房产问题报告〉的通知》(京政办发[1988]126号,1988年11月29日)。
[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7月27日)。进入诉讼的成案有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诉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争议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月28日审理);海南众大贸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合作合同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审理;大庆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李曼宁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4日审理)。
[21] 前引龙虎、江钢书,第46、47页。子旋:“市场经济中的驻京办”,《中国工商报》。//www.saic.gov.cn/redshield/xw/2000/zx/zx13.htm。林春慧:“广州大厦、广西大厦、深圳大厦:驻京办端起北京旅游商务‘饭碗’”,《北京晚报》2000年8月27日。
[22] 不少驻京办负责人卷入腐败案正与此有关。在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案中,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原主任王福友(正厅级)因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罪被判无期徒刑;成克杰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李一洪犯贿赂罪被查办;沈阳“慕马案”中,沈阳驻京办事处主任崔力(正厅级)大肆索贿钱财,贪污公款被惩处;大庆市国税局局长那凤岐贪污受贿案中,原大庆驻京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李洪波与那凤歧勾结共同贪污被查处;广州市原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兼北京广州大厦筹建办公室副主任詹敏(副厅级)受贿20万元被查处;江苏省驻京办原主任吴廷祥(正厅级)因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三罪被判刑19年……此外,2006年4月2日安徽省驻京办主管的北京安徽企业商会在北京成立。因挂靠驻京办,商会取得了很多生意上的便利。一些大企业找到驻京办时,政府不便出面做生意。便由商会接洽。刘俊、丁婕、甘晓:“行贿了,还能当人大代表”,《南方周末》2010年6月3日A4版。
[23] 孙东民:“日本‘驻京办’没有招待所”,//www.zhujingban.com/news_view.asp?id=74。2007年12月7日访问。
[24] 杜方、常喆:“俄罗斯‘驻莫办’严禁参与经营活动”,//www.zhujingban.com/news_view.asp?id=78。2007年12月7日访问。
[25] 青木:“德国不许乱设‘驻柏办’”,//news.xinhuanet.com/world/2005-11/30/content_3856210_1.htm。2007年12月7日访问。
[26] [德]赫尔穆特·沃尔曼:《德国地方政府》,陈伟、段敏德译,万鹏飞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
[27]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小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179页。周友军提到,公法人原则上都是间接行政管理的主体,也有一些公法人并非间接行政管理的主体。周友军:“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4期。
[28] 蔡茂寅:“公营造物·公企业法”,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页。2006年底,本文的初稿完成后,曾寄给王洪亮兄。正是他提醒我注意到翁岳生此书。特此致谢。
[29] 历史上,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经历了数次整顿,每次整顿都会有数量不等的驻京办事机构被裁撤。1966年12月27日,国务院决定撤销各省、市、自治区人委驻京办事处。各办事处原有的必要的业务,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中央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国务院[1966]国秘字290号发电)。1988年6月和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发出关于对外地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和逐步进行清理整顿的明传电报。到1990年7月,除江西、青海两省正在清理整顿外,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有309个,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批准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93个,未经批准的2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79个未经批准的驻京办事机构。199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底,国家审计署对驻京办公开批评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表示,要在(2006)年内对其管理的52家省级驻京办事处(含经济特区以及中央级的大企业)进行整顿。廖卫华:“李金华痛斥歪风:有些驻京办目的是跑‘部’‘钱’进”,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12-04/8/660395.shtml,2005年12月4日访问。李松:“中央高度重视驻京办,李金华直指部分部委问题”,《了望》新闻周刊2006年1月27日。
[30] 钱昊平:“数千驻京办半年内撤销”,《新京报》2010年1月25日A04版。孔璞:“驻京办生死悬疑”,《新京报》2010年1月28日A20版。杨万国:“一个驻京办的生存法则”,《新京报》2010年1月28日A21版。“变相设驻京办将追责”,《新京报》2010年1月29日A22版。何忠洲:“一个‘驻京办’媒体的生存现实”,《南方周末》2010年1月28日B9版。另据报道,潍坊市决定,将驻北京、上海、深圳等11家办事处全部撤销。“潍坊撤销11家驻外办”,《新京报》2010年1月25日A04版。钱昊平:“潍坊驻京办撤销一年间”,《新京报》2010年1月29日A23版。
[31] 2010年6月,媒体调查显示,正规县级驻京办都在“如期撤离”,但一些未经登记、审批的“黑驻京办”由地上转入地下,仍活跃于京城。曹林:“须防驻京办‘白的变黑,黑的更黑’”,《新京报》2010年6月22日A02版。刘瑜“耳朵上的记号”一文涉及到美国华盛顿势力强大的游说集团及与之有关的腐败问题。刘瑜:《民主的细节》,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