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必须参加复议活动的全过程。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人员不属于复议参加人。
一、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
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为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若为公民,不仅应当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应当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申请复议,这两类人只有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才能申请复议。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复议申请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为进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指控并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卫生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含义包括:
1.必须是具有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卫生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