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