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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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