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1.2.17
【执业注册会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 经济师】
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没有认真吃透政策,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却被税务机关告知不符合减免税规定,需依法补征25%的企业所得税。此时木已成舟、发生的交易不可能再还原。当时因预期税收减免而在交易价格上的松动,此时已变成了交易者实实在在的损失。
广州盈科财税许义娜律师提请企业注意,在设计技术转让方案时,充分考虑税收影响、考虑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考虑如何设计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交易方案。以下情形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必须在充分理解并规避的指导思想下筹划设计交易方案,以使交易结果符合交易预期。
技术转让收益不能免税的情况:
1.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3.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