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至少要改五方面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是我国现阶段行政争议的特点和政府应对依法定纷止争的新形势所决定的。”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
记者在本次会上了解到,如今“民告官”案越来越多,反映出老百姓不仅要求弄清法律是非,而且要求解决现实利益;不仅希望解决当前利益,而且希望解决长远生计;不仅要求解决实体利益,而且要求参与解决过程。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诉求渠道,必须取信于民。围绕这一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至少包括五大方面。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点。在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还习惯大包大揽的情况下,一部分政府管理行为,是难以进入行政救济渠道的,这也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一个潜在制度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扩大行政救济范围,明确规定,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侵犯,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无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都应当纳入行政救济范围。
这意味着诸如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非自治性行为、学校行使公权力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等,都可以纳入行政救济范围。行政诉讼一时做不到的话,行政复议领域可以率先实现。
其次,审理组织要改变,要按照保证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诸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努力解决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力量过于分散问题,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复议中心,统一审理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机制是急待修改的第三方面,“灵活多样”将是修改的目标。据透露,今后将通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式,吸收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和外部力量参与审理案件,提高社会公信力;区别行政争议的繁简程度,努力探索调查方式的多样化,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个要修改的地方是,按照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结案方式,追求更有弹性更合理,进一步完善撤销、变更、申请人主动撤回、被申请人自我纠错、和解调解等结案方式。
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是要修改的第五方面。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将选择适当时机与行政法学会联合举办行政复议论坛,重点围绕行政复议制度体制机制创新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同时,开展行政复议制度比较研究,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外行政复议制度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适时修改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