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适用限度的辨析与再思考
尽管有学者不断提出质疑,甚至是比较激烈地批评将“市民社会”理论和“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但上文的介绍已经足以表明,借鉴和应用这些新理论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概括地说,这种积极作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首先是为全面深入地研究中国近代历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无需讳言,在我们以往多年的历史学研究中,比较突出地存在着理论比较单一、视野比较狭窄、思路也不宽阔的缺陷。其结果是导致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常常局限于单个的层面上,难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多维度的考察与分析,实际上也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发展。新的理论分析框架的恰当运用,对于拓宽视野、开阔思路,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无疑具有明显的作用。例如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之所以在近20年异军突起获得迅速发展,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一个成果显著的热门领域,即与研究者在理论与方法上的不断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简言之,起初的商会史研究局限于传统的政治史分析框架,主要只是注重商会的性质以及对待革命的态度与行动,忽略了商会更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职能,随后“传统与近代”、“现代化理论”、“社会与国家”、“社会网络结构”等理论的相继引入,不仅使商会史研究日益全面和深入,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近代城市史、经济史、社会史、现代化史等诸领域的进展,也推动了整个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45].这一事例表明,伴随着新理论的运用与新视野的开拓,所产生的是具有学术创新性的新成果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对此当然应该给予肯定。
其次是弥补了过去的一些薄弱研究环节,同时也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所谓新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其真正作用就是通过提供新视野,促使研究者形成新的问题意识,或者是从新的角度去探讨老课题。赵世瑜、邓庆平在论及“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对社会史研究的影响时曾经指出:“以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作为社会史研究的分析性话语,使得各种选题分散的基层社会研究具有了相对统一的理论指向和更为深刻的问题意识及更加广阔、宏观的研究视野,关注基层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既是重新和深入认识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且是过去被忽略的一个突破口,又是中国的社会史研究走向整体史所迈出的重要一步。”[46]类似的积极作用当然不仅仅是在社会史研究中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研究领域中同样也是如此。另外,“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还促使研究者拓展了学术视野,开始探讨过去较少涉及的许多新领域,并取得一批值得重视的研究成果。例如上文介绍的对茶馆、公园、博物馆等有关社会公共活动空间的考察,对地方社会民间结社议事的分析,对民间报刊、公共舆论及其影响的探讨,对自由职业群体的兴起以及与国家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等,都是近10余年来受“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的启迪而开辟的新研究领域,也弥补了近代史学界过去在这方面研究的薄弱和不足,这对推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深入发展显然颇有裨益。
再次是有利于帮助近代史学界对一些老课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和丰满。中国近代史上的许多问题以前虽不乏研究成果,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问题不需要再进行新的探讨。而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探讨,如果在理论、方法和史料挖掘等方面缺少创新,就难免和过去的研究成果重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目前,这种无创新性的所谓史学论文比比皆是。运用“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帮助研究者带着新的问题意识,从新的切入点对一些老课题进行新探讨,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例如有关“五四运动”的研究成果虽已为数甚多,但从公共舆论如何影响国家外交的新角度进行探讨,就使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并帮助我们对“五四运动”的历史有了新的了解。有关法律史的研究成果过去也是数不胜数,但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考察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使法律史的研究另辟蹊径,从而获得不少新认识。运用“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对清末地方自治、立宪运动、辛亥革命的研究,也都有类似的效果和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近10余年来将“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虽然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效,但从开始到现今一直都有学者对此抱持某种质疑的态度,尤其是对与这一分析框架紧密相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应用,提出了比较尖锐的批评。因“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有必要对此略作回应。关于初期的争论上文已有介绍,这里主要就近年的一些新观点加以辨析。
批评者的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一些学者不但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有效工具,而且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有意或无意地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及其观念作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经验和观念——他们或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力图在中国历史中找出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或对中国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实现中国的政治现代化。”[47]但客观地说,这一批评与实际情况却不无出入。第一,据笔者所看到的相关成果,除了少数从事当代中国问题研究的非史学研究者或许“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之外,绝大多数近代史研究者并没有明显表现出这种取向。与此相反的是,许多近代史研究者都非常注重中国的国情特点,努力防止和避免单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历史中寻找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甚至连西方学者中也有人明确反对将市民社会概念变成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的工具,强调应该将其限定成为一种历史性的描述[48].第二,国内史学研究者在将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工具时,并没有在看到中国历史中有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时即进行批判,而是充分论证其作为近代中国特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恰如其分地指出其无以避免的缺陷,这应当是一种客观的科学态度,而不是出于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这种目的。实际上,史学界现有的相关研究一般也都只是就历史问题进行探讨,并没有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提出什么具体的设想。
批评者还认为,由于市民社会理论讨论的对象主要是“中产阶级公共领域”,而近代中国依然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中产阶级在近代中国一直发育不全。在晚清,所谓的“市民”或“资产者”虽然发出了他们的声音,产生了影响,但他们只是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因此,市民社会理论无法揭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错综复杂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年国内学术界有关晚清国家与社会的研究,目光大多聚焦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精英分子上,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现有的研究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确实是以城市作为主要的研究区域,但这是一种正常的发展现象。因为从公共空间、公共舆论等各方面看,城市的发展演变显然较农村更为显著,当然应该首先进行探讨。如果不对变化突出的城市进行研究,而是首先将目光放到农村,倒是会出现主次颠倒的缺陷。另外,虽然目前运用“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的研究成果以关注城市为主,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注意乡镇或农村。实际上,已有一部分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并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果。例如朱小田的《近代江南茶馆与乡村社会运作》(《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王先明、常书红的《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陈春声的《三山国王信仰与清代粤人迁台——以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心》(《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科大卫、刘志伟的《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唐力行的《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都是从不同角度直接或间接研究农村社会发展变化以及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代表作。
当然,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邓京力曾综合相关不同观点提出若干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包括“国家”与“社会”的界定与权利分疏、二元或三元的解释模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国家”与“社会”的内部分析及其关系分析、制度分析与策略行动分析、民族国家分析单位的限度、学科界限与历史学本位等[49].依笔者之见,要使“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更为合理和恰当地应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对这些问题确实需要认真进行思考和检讨。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与“国家”的边界问题。因为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与“国家”的边界划分有时并非十分清晰,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要求研究者不能以类似截然两分法的简单思维方式看待“社会”与“国家”,否则将很难准确地把握“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和作用。与此相关联,黄宗智提出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而且两者同时参与其中的“第三领域”(“第三空间”)概念[50],也很值得我们在进行具体的专题研究时给予高度重视。
另外,相关的专题实证研究近年来虽然发展比较迅速,已经涉及到诸多领域,但也仍然有不少薄弱环节,甚至仍存在着某些空白点,因而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者加强研究。闵杰在回顾和总结近10年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之后,也提出应该更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并说明至少应该在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这三个方面(这三者同时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加强探讨[51].这确实是很有启发性的建言,但因其所说主要是针对清末的情况而言,所以具体提及的社会阶层只是当时最活跃的绅商。如果我们将眼光移至民国时期,就会发现有更多的新兴社会阶层值得运用“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进行探讨,而且其中不少都仍属于研究的薄弱环节甚至是空白点。例如民国时期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新兴自由职业群体,包括律师、教师、记者、报人、艺人、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等,国内学者对这些新兴社会群体的研究有的只是刚刚开始起步,有些还尚未论及,不仅需要加强探讨,而且明显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关于社会团体的研究也是如此。由于公共社团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民间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体现,因而受到研究者重视。但目前关于社团的研究却仍存在着视野较为狭窄的缺陷,仅仅只是对商会、教育会的研究比较充分,对其他社团的探讨依然薄弱。如果说清末的中国已开始出现各类新式社团,那么到了民国时期社团的种类和数量较诸清末显然更多,上面提到的这些新兴社会群体,一般都成立了自己的社会团体。目前,除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等其中的少数社团开始有学者进行研究之外,绝大多数社团都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因此,这方面的专题研究同样也迫切需要加强。
综上所述,以“社会与国家”分析框架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可以说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如果再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完善,并扩大范围加强对相关专题的实证研究,今后还将获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注释:
①据笔者所知,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文章有: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徐松如、潘同、徐宁:《关于国家、民众、地方相互关系的理论与研究概述》,《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开封]《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邓正来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8月总第8期),也有部分内容涉及此问题。
②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③章开沅:《序》,见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④[51]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上海]《史林》2005年第1期,第43页,第48页。
⑤⑧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⑥章开沅:《序一》,见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⑦关于“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运用情况,因不属本文介绍的范围而未予涉及,请参阅牟发松:《传统中国的“社会”在哪里——代前言》,[上海]《史林》2006年第1期。
⑨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北京]《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⑩⒃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第281—292页,第276—278页。
⑾王笛:《中文版自述》,见《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⑿邱捷:《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北京]《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⒀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⒁郭钦:《论近代市民社会的区域特质与历史轨迹——以清末民初湖南长沙为个案》,[长沙]《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⒂章开沅、叶万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⒄屠雪华:《试论苏州市民公社的性质》,[南京]《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
⒅李明:《苏州市民公社的衍变及现代意义》,[上海]《史林》2003年第1期。
⒆王笛:《20世纪初的茶馆与中国城市社会生活——以成都为例》,[北京]《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⒇刘风云:《清代的茶馆及其社会化的空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21]朱小田:《近代江南茶馆与乡村社会运作》,[成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2]熊月之:《晚清上海私园开放与公共空间的拓展》,[上海]《学术月刊》1998年第8期。
[23]熊月之:《张园——晚清上海一个公共空间研究》,[上海]《档案与史学》1996年第6期。
[24]李德英:《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社会生活: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城市史研究》第10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公园里的社会冲突——以近代成都城市公园为例》,[上海]《史林》2003年第1期。
[25]戴海斌:《中央公园与民初北京社会》,《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6]陈蕴茜:《空间重组与孙中山崇拜——以民国时期中山公园为中心的考察》,[上海]《史林》2006年第1期。
[27]杨志刚:《博物馆与中国近代以来公共意识的拓展》,(上海]《复旦学报》1999年第3期。
[28]李微:《近代上海电影院与城市公共空间(1908—1937)》,[上海]《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3期。
[29]朱英:《公民舆论:清末民初商会报刊的作用与影响》,《东方》1996年第2期。
[30]刘增合:《试论晚清时期公共舆论的扩张——立足于大众媒介的考察》,[南京]《江海学刊》1999年第2期;《媒介形态与晚清公共领域的拓展》,[北京]《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
[31]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上海]《史林》2003年第2期。
[32]应俊豪:《公众舆论与北洋外交——以巴黎和会山东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版,第257—258页。
[33]章开沅:《序言》,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4]周青松:《公共领域与上海地方自治的起源》,[上海]《档案与史学》1998年第1期。
[35]刘春荣:《“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清末的另一种政治改革》,[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冬季号,总第32期。
[36]常书红:《清末民初地方社会整合格局的变化》,[开封]《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
[37]马向远、王勤玉、苏趁霞:《对辛亥革命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学解读》,《平顶山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38]洪璞:《乡居·镇居·城居——清末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社会和空间范围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
[39]Chinese Profession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e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By Xiao- qun Xu,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40]参见王敏:《“中间地带”:晚清上海报人与立宪运动——读季家珍(印刷与政治)》,[上海]《学术月刊》2003年第11期。
[41]参见吴科达:《面向现实的关怀——读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东方论坛》2003年第3期。
[42][46]赵世瑜、邓庆平:《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北京]《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43]郭剑鸣:《文学公共领域:中国近世市民社会的一种雏形》,[南昌]《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4][49]有关这方面的详细介绍和评论,请参见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开封]《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
[45]马敏:《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47]崔志海:《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12月2日。
[48]参见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评论》,[香港]《中国书评》1995年5月总第5期。
[50]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华中师范大学 教授·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