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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时该考虑那些因素?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除了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前科、家庭、教育背景、人身危险性等,还有哪些因素应当纳入量刑考虑?

  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态度。比如中国法官判处缓刑的条件之一,往往是被害人的谅解。而在美国,各州法院量刑环节之一,便是被害人或其亲属的陈述。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被害人参与量刑已经成为其基本诉讼权利。

  另外一个量刑因素,可能是政府的立场。比如在中国,将被告人无罪释放是否会引发不稳定事件,或者是否会妨碍政府工作,可能会最终确定某些案件的结果(想想重庆和山西地方政府“威胁”法院的案例)。但是从理论上说,刑事量刑是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与政府态度无关。政府的应有立场,仅仅是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管好狱中服刑的罪犯,看好监外服刑者。也许正是因此,拉丁语中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就是:让正义得以实现,哪怕天塌下来!

  但是理论归理论,现实是现实。客观而言,政府及其代表的纳税人,同样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因为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刑罚的执行,归根结底都需要纳税人承担成本。从这个意义出发,只要求承担成本但不允许发表意见,似乎也不太公平。更何况在中国,法院从来就被要求“讲政治、顾大局”。

  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的侵袭之下,法院量刑可能更需要考虑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当意义上,不管是富国还是穷国,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刑事司法的财政成本都不仅仅是“应不应当考虑”的问题,而是“必须在多大程度上考虑”的问题。理由很简单:没有相应的财政保障,法院作出的量刑决定仅仅是一纸文书而已,不可能落到实处。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院量刑必须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

  比如最近在美国密苏里州,当法官们在考虑量刑的时候,手上就多了一份材料:一份来自该州量刑建议委员会(Sentencing Advisory Commission)的价目表,标明各种刑罚方式的执行成本。比如说针对一起抢劫案,如果判处被告人5年缓刑,那么政府大概会因此支付9000美元监管成本;如果判处监禁,在正常的假释情况下,同样一个罪犯大概需要花费50000美元。这些数字会被提交给法官,尽管后者并无义务加以考虑。但是正如一个法官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必须讲究成本/收益的社会。只有笨蛋才完全不考虑执法成本。”

  根据量刑委员会的计算,在密苏里州,一年监禁刑的成本是16823美元;普通缓刑/假释则是1354美元;高度监管缓刑(Enhanced Probation,罪犯的人身自由介于监禁与普通缓刑之间)的成本则是1792美元/年。一个3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其刑罚执行成本是504690美元,大概相当于一个普通美国家庭10年的收入。

  政府的意思很明显:利用明码标价的量刑建议向法官施压,希望法官主动减少监禁刑的比例和数量,增加判处非监禁刑,以缓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把纳税人的钱用到其他更需要的地方。

  基于美国人的实用主义传统,刑罚价目表很快受到广泛的肯定,据说已有另外几个州准备学习密苏里的做法。甚至有评论认为,这种与成本直接挂钩的量刑机制早该建立,因为现代社会根本不可能无视司法成本。只是问题在于,司法界素有自以为是的传统,多年来不屑考虑所谓正义的经济成本;这一次经济危机,正好把法官们逼上“看菜吃饭”、“量入为出”的死角。也许正是因此,全美量刑委员会协会的2010年会主题就是:正确的量刑政策——寻找正义与成本的平衡(Sound Sentencing Policy: Balancing Justice and Dollars).

  但是批评者同样不少。有人从传统理论处罚,认为正义不应以金钱来衡量,因此量刑不应与刑罚成本挂钩。不过必须承认,这种卫道士似地空洞说教好像没有太多市场,也不太被纳税人所待见。另有人从技术角度出发,认为量刑委员会的成本核算方法有问题,比如没有把缓刑犯再犯罪的社会成本考虑在内——因为其实根本没法为其定价。还有人指出一些更极端的问题,比如死刑判决相比终身监禁而言,其刑罚成本无疑低很多,那么这是否会刺激法官们多判死刑、少判监禁呢?

  不过尽管面临不少争议,刑罚价目表这一制度仍旧在密苏里得以施行。也许法官们的回复更为合理:各种刑罚的执行成本,仅仅是无数个量刑考虑因素中的一个,不会显著影响法官的决定;而且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成本因素基本不会纳入考虑。死刑案件则根本没有进入价目表系统。

  其实相比美国而言,中国法院可能更需要正面回应刑罚执行成本。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一个民生投入严重不足的转型国家,政府可能更应该考虑最为经济的刑罚手段。近年来兴起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等改革,虽然初衷是改造罪犯,但成本也许同样是考虑因素之一。

  不过在中国,我们可能更需要担心成本因素被过度考虑。首当其冲是精神病人的恶性犯罪案件。比如最近在广东潮州法院,一个身背两条人命的被告人被确认患有精神病,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不得不几次三番找地方政府协商,一是确定事后关押该精神病人的医院,二是找到承担治疗成本的机构。法院院长甚至不得不亲自出马找到当地县长和书记,才最终敲定善后办法。不仅如此,法官们还自掏腰包,向被害人家属捐款捐物,以期稍微弥补不能让被告人偿命的缺憾。我们也许可以推测,如果地方政府不愿承担被告人的后续治疗费用,或者被害人家属不依不饶,法院甚至可能直接将被告人枪毙了事。毕竟,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他确实杀了人,而且还有可能伤害更多的人!

  其实这种猜测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当初在陕西汉阴县道观杀死10人、掏心挖肺的邱兴华,多种迹象表明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其妻也正式申请法院作精神病鉴定,可是几级法院都置之不理,而是将邱兴华迅速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也许在本案中,法官们的最大压力来自民愤和被害人家属,但是相比几毛钱一颗的子弹,终身看护、治疗一个精神病人的巨大成本,可能也是判处死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作者简介】
兰荣杰,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SJD)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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