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重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虽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一般应考虑从轻,对减轻处罚要慎重考虑.不能简单的认为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就可以适用减轻,因为这种案件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的,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稍有不慎还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或激化社会矛盾,容易造成社会效果的不良反映。因此对减轻处罚要慎用.免除处罚则不能考虑。
其次,对一般情节的犯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考虑从轻的基础之上,也可以考虑减轻处罚。一般情节的犯罪通常也就是法定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犯罪.这种犯罪在处罚时不能一味的考虑从重,走上线严厉打击,还要注重法制教育,力争挽救,要在量刑时给予其一些希望。特别是具有自首情节的,如果不是累犯、贯犯,或者不是领导作用的主犯,在考虑从轻时幅度要大,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样做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让宽容的量刑体现出政府对他的谅解,确实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好把他们从罪犯群体拉到社会正常人的群体中来。对社会综合治理是有一定的作用。
其三,对罪行较轻的,要大胆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罪行较轻的犯罪,一般是指偶犯,初犯,从犯,胁从犯,且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这种犯罪,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而且大多犯罪都有悔罪态度。对此种犯罪,如果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要多考虑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时要多考虑运用非监禁刑,如管制、缓刑.同时要大胆的使用免予刑事处罚。防止这些人投放到监狱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相互交流罪犯经验和方法。如果进行了交叉感染,等他们回到社会后,可能还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这样,教育挽救的难度和社会隐患更大。
综上,对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来综合分析,认真对待。真正做到通过刑罚进行打击、教育、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作者: 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