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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解读陈端洪博士的宪政研究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学界公认陈端洪老师是中国公法学界最有灵气的学者之一。陈老师法学规范分析的功力很深,他这方面的文章不多,但在有数的一些文字中,以及在私下的交流中是可以切实感受到的。当然,陈老师近年着力最多的,还是以政治哲学的方法研究公法学,这很大地拓展了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和深度。在我个人学术成长的道路上,陈老师给了我很多的关照和提携,对我影响至深,心中非常感激。陈老师的学术追求和学术品格,则是我虽不能至而心向往之的。《宪政与主权》一书集中了陈老师的主要学术成果,思想的火花俯拾皆是,所涉及的问题也很庞杂,我这里仅就陈老师的宪政观做一简单的评论。

  在我看来,陈老师的宪政观可以称之为一种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自由共和主义宪政观,强调政制的设计要同时考虑控制公共权力、增进治理效能和培育公民美德的需要,也就是“新宪政论”者所说的,“设计政治制度时不仅要注意控制掌权者而且要关注社会问题明智的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自由共和主义宪政观,将自由主义对私人权利的关照和共和主义对公共利益的追求结合起来,将自由主义对规则的重视和共和主义对公民美德的强调结合起来。

  首先,陈老师强调,宪政要在“保障被治者的权利自由和促进政府的有效运作之间谋求微妙的平衡”(第6页)。这种宪政观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宪政观是很不相同的。自由至上主义的宪政观,只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消极控制和对私人权利自由的保障,这与工业化、城市化和高风险的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要求很不适应,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政府的需要也很不适应。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实际上继承了《联邦党人文集》的传统,即“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能管理自身。”“政府的有效运作”,其价值不在于保障政府自身的利益,而在于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在我看来,陈老师后来之所以对卢梭感兴趣,与卢梭同时张扬个人自由和公意(与公共利益、人民构成三位一体的结构,《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重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第84页》是有关系的。这种宪政观对于行政法学发展也很有指导意义。在中国行政法学界,主流的观念也是一种控权的观念,单纯强调对行政权的消极控制和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忽视了现代行政法通过制度建构来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提升行政效能、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的功能。陈老师的宪政观,以及在《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中明确提出的“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第255页),对于行政法界的控权论具有重要的纠偏意义。

  其次,陈老师的宪政观中特别关注规则和人心的互动问题。他并不把宪政仅仅看成一种规则的建构,而是强调规则和民情、公民美德的结合。他在《宪政初论》中,通过引述托克维尔、罗伯斯庇尔、陈独秀等人的论说,强调公民美德是宪政的重要基础,宪政的建构离不开民情的转化,并且提出要创造一部道德上向善的宪法,(第17-18页)制宪者必须把公民引向正确的习惯,引向光明的未来,并引用了马布利的话:“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第5页)在《国家权力作为财产——政府腐败分析》中明确提出公民美德是共和国最终的依托,(第218页)认为一旦人民整体腐败了,共和国便不复存在了。(第207页)在《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宪政的出路》中,则就公民意识的改造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即一是通过制度的改造提供训练的场所;二是开展新的道德观、法律观的教育;三是促进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促进市民社会与社会组织的形成。(第279-280页)这种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中国很多公法学人所欠缺的。中国的法律人似乎有一种制度或规则万能的倾向,以为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就能够建成法治国家,这可以称之为规则崇拜症。但是这些年来,我们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但腐败的现象却愈益严重,各种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我们的法治发展进程已经从反面证明,规则如果脱离开人心的支持就无法发生实效,制度变革脱离开心性转变就无法产生实效。规则诚然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规范公私权力,防止支配和依附,但是规则决非万能,规则要依赖人去执行去维护,规则要发挥作用,有赖于充满公共精神的、有德性的公民。

  第三,陈老师极为认真地对待中国宪法。对于中国宪法,法学界大体上存在三种态度。一种是彻底批判的态度,认为现行宪法本质上是一种全能主义的宪法,与宪政的本质不符合,或者是完全虚假的宪法,完全不能反映中国宪政实际;另一种是三心二意的态度,它认真对待宪法中的部分规定,特别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于其他规定则视若无有;还有一种是认真对待作为整体的宪法文本。作为规范的宪法学研究,最后一种态度应当是基础,但中国宪法学界真正能以这种态度来研究中国宪法的人非常少。诚然这种态度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守性,这种保守性是作为狭义的法学(法教义学)与生俱来的;但这绝不意味着这种态度是反动的,而是要围绕文本、结合价值,建构一套宪法规范体系将现实政治导向健康的方向。我们当然也可以完全脱离开现行宪法规范,探究理想的宪法规范体系,这种研究也是很有价值的,对于中国的未来政制是很重要的;但如果我们不想回避中国的现实,如果中国宪法学人想对中国现实政制发挥作用,则“戴着脚铐跳舞”就是必要的,这实际上也可能是更为困难的,是智识上的巨大挑战。

  陈老师在早期文章中对中国宪法就有很多很到位的分析,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立法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和《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但这一时期的文章,总体的倾向还是对中国宪法的文本和精神,从西方自由宪政主义的角度持一种批判的立场。而在近期的研究中则转变为一种同情的理解,集中体现是《论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式化修辞》,以及尚未最终定稿、因而也未收入本书的《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在这两篇文章中,陈老师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宪政或人民民主宪政的理论建构。在前一篇文章中,他提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认为中国宪法学要探究两种代表制,即共产党的代表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之间的互动与平衡,这一分析是非常精彩的。(不过在我看来,要分析中国宪政体制中的政体结构,还不能仅注意这两种代表制的关系,而是要引入最高领袖的因素,在领袖核心、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关系,这是古典共和政体给我们的启发)。后一篇文章因尚未完成,先不予评论,但其中对中国宪法中所内涵的数项“根本法”的分析,以及对“政治宪政主义”(相对于法律宪政主义)的倡导,我认为都是很睿智的。

  我在前面提出陈老师的宪政观是一种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前面两个部分我阐述了陈老师强调宪政建设要在“保障被治者的权利自由和促进政府的有效运作之间谋求微妙的平衡”,以及重视制度和人心的互动,这体现了共和主义的宪政观。那么,陈老师对中国现实宪法的研究,与自由共和主义是一种什么样的关联了?在我看来,中国现实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就是自由共和主义的。改革前中国宪法是以一种极端型态的共和主义出现的,这体现在对公共利益、公民美德、公民参与和人民主权的强调上;而在改革之后,则引入了自由主义的成分,这体现在市场经济入宪、人权保障入宪、依法治国入宪等方面。对中国宪政发展的这样一种解读,我认为与陈老师的研究结论是相通的。

  陈老师对中国宪法的研究,所取得的学术成就是非常引人注意的。但我想提醒陈老师注意的是,因为中国宪法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直处在改革和变化之中,在将够中国宪政理论时,必须极为慎重地对待中国宪法的“常”与“变”。我举一个例子,陈老师极为关注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把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主权解释为一种内在和谐的主权结构,这是“中国宪法学最大的理论难题”(第161页)。我觉得不应该把它提到这样一种高度。因为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民主宪政是根本对立的,二者结合可以说是“圆的方”,是根本不可能的任务。实际上,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与现阶段党的执政理念和宪法原则均存在冲突,应当予以更新,以人民民主宪政取代人民民主专政。其一,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没有意义。尤其是,在我党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载入宪法以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造成了宪法内部的矛盾。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因此资本家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这样的情形下,人民民主专政中专政的对象已经模糊。其二,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据这一规定,所有公民甚至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而无论其在政治上是人民还是敌人。而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对敌人要无情打击,不需要保障其人权。人民民主专政所寻求的是消灭一个阶级及其成员,而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应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的人权。其三,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相悖。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据这一规定,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国家对阶级敌人的专政是不需要法律授权和受法律拘束的。在法治国家也有暴力,但这里的暴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样要尊重对象的人权;而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暴力专政,则完全以现实政治需要为准,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被专政对象是没有人权的。其四,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将自己定位于革命党的产物,与当前我党对自己所定位的执政党地位不符合。



【作者简介】
李洪雷,男,江苏盱眙人,1976年生。2003年7月开始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为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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