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释〔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
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