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本质在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妥协与合意,其关键在于把握当事人心理。只有充分把握当事人心理,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当事人的心理受到整个社会环境以及众多具体因素的影响,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研究调解心理的必要性
调解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心理互动的表现,是法官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通过信息传递,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使当事人获得平衡,从而达成一定的调解协议。总的说来,探析当事人调解心理,是调解工作获得成效的必要前提与条件。
二、当事人的调解心理
具体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都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基本因素大致可分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普遍的社会心理与当事人参与调解时具体的心理。
(一)调解的社会普遍心理
这里的“社会普遍心理”不完全等同于心理学上的“社会心理”,主要是指在我国民事案件的调解中,当事人普遍具有的心理。
1、厌讼心理。
传统的厌讼心理迄今仍有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诉讼预期收益减少及诉讼成本增加,则是当代民众厌讼的经济根源。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诉讼的成本包括非经济成本与经济成本。非经济成本主要包括因诉讼而产生的社会评价影响、心理影响、感情影响、关系影响等。经济成本包括诉讼及其相关费用的支出、时间耗费以及可能带来的各种机会成本的损失。
2、怀疑心理
法律信仰作为广大社会成员的一种信仰,表现为人们内心对法的认可和行为的服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和渴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还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可见,司法功能滞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调解的具体心理
1、调解心理的影响因素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同的性格、气质、人格、性别、年龄、职业组合成当事人的具体心理特征。对调解的具体心理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因素:职业、性别、年龄、情感、地域、民族与文化。
2、调解的具体心理
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当事人形成了调解中的心理状态。据经验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种典型的心理。
(1) 利益
多数纠纷,皆因利益而起。是否提起诉讼,也是当事人权衡利益的结果。利益,对于不同的当事人,意义有所不同。调解工作正是在各种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
(2) 抵触
不少纠纷产生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抵触心理,调解欲进行,必先消除至少减轻隔核。当然,调解的目的不一定在于结果,更重要的是过程,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化解或者缓解矛盾的一种努力。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促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理解。
(3) 面子
在中国,“脸面”与道德和法律一样,具有社会规范和控制的功能。面子也具有社会交换功能。在调解过程中,如何利用面子功能化解双方矛盾,对法官来说是一项经验与艺术并重的工作。
(4) 崇尚权威
对权威的过于遵从,是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明显特色。当事人眼中的权威,对于案件的解决而言犹如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可以促进调解;利用不当可能会对调解造成严重阻碍。
(5) 从众
一些人为人处事,既不敢为人先,也不甘落人后,常常乐于处在大多数人的中间。老子曰:“我恒有三葆(通”宝“),持而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其中“不敢为天下先”的观念逐渐演变成了今天一部分人的从众心理。
(6) 偏执
心理学上将这种心理状态称为偏执型人格障碍。面对如此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充分的耐性和韧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量地劝服。
(7) 依附性
这里的依附性主要是指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依附性。有些不懂法律又渴望实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会对其代理人尤其是律师产生很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在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普遍的以及具体的心理状况有了充分了解之后,如何因案制宜地做好调解工作,便成为纠纷解决的关键。总之,调解是一门需要艺术与技巧的活动。
李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