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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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