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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计算已亡配偶工龄,依法确权个人所有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周泽高律师
     房改房计算已亡配偶工龄,依法确权个人所有
    
     唐老先生慕名找到我,要求我帮其申张正义,经过调解和调查,确定具体案情:唐老先生与配偶王女士以前在南昌昌北某单位工作居住,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1年12月,王女士因病去世;1999年,唐老先生通过集资的方式在南昌市三经路单位某处分得一套房屋,2000年7月,唐老先生 参加房改,按照国家政策和习惯做法,计算自己和已亡配偶王女士的工龄,交纳房改款,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3月,唐老先生欲再婚,遭到子女三人的反对,为避免矛盾和纠纷,唐老先生与子女共同到南昌市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唐老先生和二子、女儿放弃对王女士遗产的继承权,王女士的遗产由长子继承。
     通过仔细研究和调查,我认为按照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唐老先生的该处房产依法应该属于唐老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此财产份额。为此,我代理唐老先生于2010年8月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权该房屋给唐老先生,法院经过开庭调查了解,于2010年12月依法判决该房产归唐老先生个人所有。         因该案具有明显的个案特点,南昌晚报也于2011年1月26日在该报A17版以《儿女对房起贪念,阻扰父亲“黄昏恋”;八旬老汉无奈与子女对薄公堂夺回产权》,对该案进行了大幅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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