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听江平教授讲座的一段往事
晚上因为一个有关合同的案子查阅合同法,想起当时聆听江平教授来淄博讲课的往事,写下来,藉以更新空间。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淄博市工商局、淄博仲裁委员会邀请主持起草合同法的民法泰斗、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来做宣贯合同法的讲座。我很偶然地得知了消息,因为当时正自学法律,就找了关系去听了听。
讲座分两个环节,一是宣贯,二是提问。江平教授结合合同法的起草背景深入浅出地作了精彩的演讲后,到了提问环节。之前,大家将自己的问题纷纷写成纸条交给工作人员放在江平教授的案前。
江平教授拿起一张纸条,一边看一边说,奥,这位问一个案子应该怎么判,呵呵,这个事情还在法院审理阶段,今天到场的可能就有承办的法官,也可能没有,不管有没有,你叫我怎么讲啊。说句不是很谦虚的话啊,我一讲,你叫法官怎么判啊,如果判决结果与我讲的不一样,你会拿我的观点上诉,这不是干扰司法么?
一会,江平教授又拿起一张纸条,说,这位问的是一起交通事故,呵呵,拜托你搞清楚嘛,交通事故,是属于侵权领域的,是侵权之债,合同法,讲的是契约关系,是合同之债。今天,淄博的领导请我讲合同法,我不好跑题吧?大家哄堂大笑。
然后,江平教授又拿起一张纸条,是我的问题,关于居间合同的,江平教授给予了简单的讲解。
江平教授又拿起一张纸条,说,这个问题我刚才已经重点讲解了,不是我怕耽误我自己的时间,我主要怕浪费刚才认真听讲的那些同志的时间,所以,这个问题就不重复了。
江平教授拿起一张纸条,是我的提问,问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撤销权一年的期间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江平教授说,我个人认为这是除斥期间,因为这里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为所谓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而一旦提出,就进入了诉讼或仲裁程序了,进入了司法解决途径了,所以,我个人认为,属于除斥期间。江平教授的这一观点,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采纳,这是后话了。江平教授解答完我的问题,向台下问道,这个问题是谁问的?因为是通过关系去蹭课,我当时坐在比较靠后靠边的位置,我起身答道我问的,江平教授又问,你做什么工作?我说,自学生!
然后,江平教授又解答了一个问题,也是我提问的。
最后,江平教授诙谐地说,看来,除了这些给我出难题,叫我没法回答的同志外,其他的同志都掌握的不错了,我就不耽误大家的宝贵时间了,宣贯到此结束,谢谢淄博市的领导,谢谢淄博市工商局、淄博仲裁委的领导,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