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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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