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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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