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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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