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初审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四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5)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检测实验室相关材料;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审核名称申请书)。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审批程序:
办理司法鉴定的机构向地级司法行政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地级司法行政机构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告书》,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批准。
·办理时限:
30天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2、章程;3、资产证明;3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务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司法局法制科:2027326、2027291
投诉电话:2024497、2023348
网 址:www.xjbzsf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