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动车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转移登记的,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双方车主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发动机和车架拓印模、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照片2张)、凭证(车辆的交易凭证),到“检测中心”查验机动车、受理车辆业务、再到车管大厅办理转移手续、领取行驶证。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况:
(1)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车辆过户);
(2)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车辆转出),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车管所(0996)2288069
投诉电话:巴州车管所(0996)228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