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办理程序:
接待、审查、受理、指派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 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办理时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1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答复。
·收费标准:
免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法律援助中心:2020570、201155
投诉电话:2024497、2023348
网 址://www.xjbzsf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