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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帮忙摔伤 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1-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朋友结婚,他前去帮忙,不料帮忙送伴娘途中却发生了车祸……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他最终将朋友起诉到了法庭。近日,新沂法院审理了这起朋友结婚帮忙送人而受伤所引起的赔偿案件。

    帮忙送人不料摔伤

    2008 年4月21日,孟某在家举行结婚仪式。按照农村风俗,孟某邀请了本家、邻居和亲戚等为其帮忙,因戴某与孟某是朋友关系,孟某便找到戴某让其帮忙,戴某欣然 答应并在婚礼当天早晨就到孟某家帮忙,中午戴某参加了婚宴(即喝喜酒)。当天下午五时许,戴某接受孟某委托送伴娘蒋某回家(根据当地风俗,伴娘由新娘家选 用并负责陪伴新娘到新郎家,在喝过喜酒后由新郎家负责送回),戴某无证驾驶自购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送伴娘蒋某回家途中,不料摔倒并受伤,被送至新沂某医 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31466.02元。2008年4月29日,戴某因需行上下颌骨、颧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左颧骨骨折整复术转院至徐州市某 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该院住院治疗39天,花费医疗费37433.15元。同年11月1日,戴某至上海某医院行颅骨缺损修补术,在该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 医疗费38837.90元。戴某住院期间,被告孟某为其支付医疗费6000元。

    协商未果起诉索赔

    事情发生 后,戴某家多次与孟某协商如何解决此事,均遭拒绝。戴某家认为,戴某受到的一切损失都是因为帮孟某送伴娘造成的,所以戴某的损失都应由孟某全部赔偿。孟某 则觉得十分冤枉:戴某确实帮了忙,但那是他自愿去送人的,发生事故也不是我故意造成的,何况戴某住院时垫付了6000元,已尽到了责任,现在却要我全部来 赔偿戴某的损失,哪有这个道理?因双方协商不成,戴某将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诉讼过程中,戴某申请追加伴娘蒋某作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法庭审理评断是非

    法 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孟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原告戴某受邀无偿帮忙,属帮 工行为,原告戴某为帮工人,被告孟某为被帮工人。原告戴某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告孟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 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戴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应减轻被告孟 某的赔偿责任。结合被告孟某的获益范围、经济状况及原告戴某自身的过错程度,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当事人平均承担。由于伴娘蒋某应由被告孟某家安排人 员送回,这是其应当享有的正常礼遇,所以其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是赔偿义务主体。扣除被告孟某已支付的医疗费,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原告戴某医疗 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2520.83元,驳回原告戴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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