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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解读及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11-01-21    作者:邓世运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常见职务犯罪之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负责管理、财务、业务等工作的职员均容易涉嫌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文中,笔者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对职务侵占罪进行解读并就其辩护思路进行探讨。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从本罪条款所处位置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属于财产权,具体而言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区别于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使用权。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是区别涉嫌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的一个标准。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和侵占财产数额较大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三个特征。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可能构成其它犯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是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指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职务的便利,是区分职务侵占与盗窃、诈骗、侵占等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区分职务犯罪与挪用资金的一个重要标准;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是衡量罪与非罪的一个指标。
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可能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一个根本区别。
四、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五、职务侵占的辩护思路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否具备本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二、区别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等罪名。
犯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将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1)多次侵占的;(2)侵占企业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力的。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构成本罪的人员是否退赃,对量刑将会有重大影响。
作者:邓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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