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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爆炸物品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北京)
发布日期:2011-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的文件,本单位从事爆破专业的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本单位爆破员的劳动合同、《爆破员作业证》复印件及原件,具有爆破施工力量的证明材料,《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企业)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爆破员应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组织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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