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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权限内教师资格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程序: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审查思想品德并出据鉴定,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审查思想品德并出据鉴定,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学历、身份证、体检、汉语水平考试或者普通话测试登记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学历原件,核对其它证件,合格后给予认定。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备教师资格规定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申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或者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003号)规定:
(1)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费(含社会人员)收费标准为每人26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教育局教育科 (0996)2683953
投诉电话:巴州教育局    (0996)268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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