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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的后续治疗费应当待发生后另行告诉,不应根据医院的证明判决直接给付
发布日期:2011-01-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一、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本案保险及出险、理赔情况。

X年X月X日X时被告徐某驾驶 XX号大货车以每小时72公里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到XX,驶入道路左侧将左前方迎面驾驶摩托车驶来的原告张某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
另查XX号大货车所有权人为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

三、本案庭审质证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药费收据、误工证明、后续治疗费证明等。被告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一份,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四、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情况。

原告张某一审要求赔偿医药费51478.49元、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65000元(医院证明)、诉讼费,法院判决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药费41182.79元、误工费6230元、营养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52000元,其中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垫付医药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48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693元,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75元。

案件宣判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审法院判决误工费证据不合法,后续治疗费还未发生不应给付中为由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公司代理律师的关于后续治疗费还未发生不应给付的代理意见,判决后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告诉;医药费41182.79元,误工费6230元、营养费2100元,共计49512.79元扣除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40000元,余款9512.79元由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张某,案件受理费8096元,保全费1520元由张某负担2000元(比一审增加307元),XX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75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41元。

五、案件胜诉的具体内容

1、本案一审法院采纳了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按照肇事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比例判由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徐某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主要责任)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26890.99元的80%(包括后续治疗费65000元)计101512.79元,同时将诉讼费5568元判由投保车辆的车主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张某承担,上述两项共为保险公司节省30946.20元

2、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后续治疗费还未发生不应给付的代理意见,判决后续治疗费65000元待发生后另行告诉。

本案两审共为保险公司节省69946.20元。
          代理律师: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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