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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法性、真实性和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是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调查收取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方法、权限、时限、顺序和权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的内容,调取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必须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核心,围绕合法、真实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调取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同时要明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譬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等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

  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这些问题都是收集证据所必须考虑周密并且在调取证据时必须想方设法做到的。保证证据的关联性。调查取证严格按照事前计划,仅仅围绕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分析思考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做到这两点,收集证据,务必全面,实现证据材料的“大量的”和“合乎实际的”要求;分析证据,务必深刻,实现证据材料的“由此及彼”和“由表及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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