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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时效不能再进行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2001年销售给个体批发户的1万件价值140万元的服装没有记账,少缴增值税23.8万元。根据这一线索,又发现该厂1999年隐瞒销售收入88.9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万多元。
  1月20日,稽查局对该厂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同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由检查人员送达该厂财务科出纳会计。但这名会计因当晚出差去上海,未将此事向厂长汇报。3天后,稽查局依法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厂1999年度、2001年度所偷税款给予0.5倍罚款的处理,并由检查人员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厂长。厂长认为处罚太重,要申请复议,但还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该厂认为,其偷税行为是两年前的事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再给予处罚。于是,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将稽查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厂方律师提出,稽查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既未履行告知程序,又对两年前的违法事实给予了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议法庭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对此,稽查局除了请当时送达文书的检查人员作证外,拿不出已经送达告知书的证据,因为当时并未让出纳会计签收。另外,稽查局认为,对该厂1999年度偷税给予处罚,适用的是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并不违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调查,支持了服装厂的指证,判定稽查局败诉,对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法理分析:
  分析本案,稽查局主要败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文书不全,造成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虽然稽查局向该厂送达了告知书,但由于没有让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法庭上拿不出告知的证据,而且受送达人既非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该厂的办公室或收发室,因而造成程序违法。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新《税收征管法》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因而本案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原《税收征管法》对此并没有规定,所以,对服装厂1999年度的偷税行为,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具有法定原则,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主体、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实施处罚。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处罚主体必须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税务处罚来讲,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主体合法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处罚权上,除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外,行政处罚须由县以上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县级以上税务机构决定。税务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以及税务分局下设的征收站、征收点,都不能成为处罚主体。二是处罚的职权。国税、地税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内分别行使处罚权,相互之间不能越权。三是处罚的地域管辖。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适用法律必须正确。一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纳税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应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时,都要有法定的依据。二要处罚适当。《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税务机关要正确实施自由裁量权,既不能对同样违法事实给予不同纳税人不同处罚,也不能不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纳税人相同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要公正客观,轻重必须适当,不能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三要适用法律法规与违法事实相符,引用条文要具体,不能过于笼统。
   处罚程序必须合法。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规定程序。在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纳税人陈述和申辩的,不得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纳税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复杂或较大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文书必须规范和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认定事实必须清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通过依法取得的证据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然后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实施处罚。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必须与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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