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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拿大的“一国两法”及其现代意义
发布日期:2003-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国两法”,顾名思义,就是在一个国家实行两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这里当然是指加拿大这个具有独立主权的统一的联邦国家。“两法”是指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制度。就国家的管理及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其内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是必然的要求。法令不统一,就很难实现对国家的有效的法治管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止恶罚奸的功能也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都实行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在加拿大,由于历史造成的基础和现实创造的条件,却实行了两种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很大差异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就是英国法和法国法。这两种法律制度不仅仅具有国别意义上的差异,而且各自代表着一个庞大的、跨越国别甚至横亘洲际的法律体系。这就是前面所介绍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在一个国家实行两种法律制度,这在法学上就构成了一个颇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不宁唯是,“一国两法”在加拿大还具有特殊的民族法学上的意义。“一国两法”在加拿大,归根到底是民族问题,确切地说是英裔和法裔的民族关系问题。“一国两法”的背后,蕴含着民族心理认同、民族传统的承认和尊重与保留、民族的个性及其升层独特性的坚持与维护、民族的平等要求和团结的实现、国家的统一或分裂等一系列有关民族和民族关系的问题。此外,“一国两法”的意义或许已经超出了加拿大一国的范围,给当代的法治、民族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新秩序的建立等问题的启迪。这就是为什么值得对加拿大的“一国两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一国两法”的形成与发展

  加拿大的“一国两法”是历史地形成的。加拿大作为原法国的殖民地,其最初的移民都是来自法国的本土。待新法兰西这块殖民地初具规模以后,特别是法国国王把新法兰西的管理权收归自己以后,为了有效地控制这块殖民地,便有目的地引导新法兰西仿照宗主国建立包括法制在内的各种法国式的体制,除了法王的敕令之外,还把大量的宗主国法律直接移植到殖民地来。大规模移植宗主国法律的结果,使法国的法律传统在加拿大得以延续,并确立了法国法的模式。而法国移民对宗主国移植而来的法制,如同对移植而来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语言、文化、宗教一样,具有天然的认同性和亲和性,从而使法国法在这块殖民地上落地生根、枝繁叶茂。待1760年英国入至新法兰西时,殖民地的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依然定型于法国式的模式。我们知道,一种制度一旦定型于一种模式,便成为一种风范,成为一个群体(包括民族体)自觉不自觉遵行的行为准则。它对群体内部来说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对外具有拒斥力和排他力。面对异质的英国法的改造和同化,法国法以其模式的凝固力筑起了自己坚固的防护壁垒,有力地维护了法国法的传统和制度。这为在加拿大实行“一国两法”打下了历史的基础。??〔1〕??英国对殖民地的武力征服,打断了加拿大单一的法国法律模式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时开启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模式之间的同化反同化的斗争和磨合阶段。入主加拿大的英国统治者,自然想通过对殖民地原有的异质法律传统和制度的改造、同化而代之以英国式的普通法制度,从而建立有利于英国对殖民地控制的法律秩序;而被征服的法裔民族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尊严和利益,也必然顽强地奋起维护本民族珍视的法律传统和制度,一如他们顽强地维护体现本民族价值和尊严的语言和宗教一样。加拿大的“一国两法”就是在这种同化与反同化的斗争中以及相互磨合中实行的。

  英国从法国接收加拿大以后,于1763年10月以英王命令的形成规定在加拿大实行英国法,旨在取代法国法,但遭到法裔民族的抵制和反对,除英国征服者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以使法裔民族继续适用法国民法外,英国于1791年通过制定宪法性的《加拿大法案》,正式确认在下加拿大(后来的魁北克)实行法国民法。这就为加拿大的“一国两法”的实行奠定了宪法基础。??〔2〕?可见,英国统治者的宽容、忍让政策是在加拿大实行“一国两法”的必要条件。但须指出,作为宗主国和征服国的英国政府对待加拿大的法裔民族,同对待任何殖民地的异族一样,其真实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减缓殖民地异族对宗主国和征服国的不满和对抗情绪,从而有利于对殖民地人民进行奴役和统治。这与我们今天所讲的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尊重其他民族的传统,促进民族间的团结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加拿大法裔民族部分地保留和适用法国法,决不能仅仅看做是英国统治者“恩赐”的结果,事实上,法裔民族为了维护体现其自身信念、个性和价值的传统和制度,在抵制英国法同化、争得法国法合法地位的同时,还进行了艰苦的法国式民法制度的建构工作,使这种法国式民法在加拿大,确切地说在魁北克自成一体,便于保留、承袭和适用。原来,大陆民法在法国在整个欧洲大陆并不是系统的、统一的,部分地适用罗马私法,部分地适用当地的习惯法1804年,拿破伦主持的《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成功,不仅统一了法国的民法制度,而且开启了大陆法法典化的新时代。以此为契机,加拿大法裔民族也开始了法国式民法制度的统一化、法典化的正规建设。1857年,下加拿大省议会决定组织编纂委员会,由知名法学家和律师对当时的进行整理和汇编,并依照《法国民法典》制定当地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1865年1月18日,下加拿大民法典草案交议会讨论,同年8月1日生效;下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典于1867年6月28日生效。这两部法典就是后来、至今仍适用的《魁北克民法典》和《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也是加拿大法国式民法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由于内在的制度关联及仿照的关系,《魁北克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也不应简单地把前者视为后者的翻版。??〔3〕?

  应当指出,法国式民法的古典传统在加拿大的特殊法律环境内,必不可免地要受到英国法和普通法的影响。即使英国政府以及后来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完全排除了强行的同化政策,但在全联邦实行统一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下,以及在以普通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教育体制下,古典的法国式民法传统在加拿大也受到了不动声色的渗透和改造。更难能可贵的是,法裔民族和社会为了与加拿大的主流社会相适应,并没有执拗地固守自己法律传统的纯洁性,而是容忍甚至可以说主动接受了普通法的渗透和改造。一些普通法的原则已经公开地或未公开地被接受。??〔4〕?新的各种形式的《判例汇编》业已出版发行。??〔5〕?这表明,在加拿大,实际上是魁北克的法国式民法已经广泛地接受了普通法的渗透和影响,变成了两性兼备的混合的民法制度。从法治的意义上来说,这无疑应视为一种进步,从民族传统和个性的保留与承继来说,或许并不是单方面的损失。关于这一点,本文第三部分将试加分析。

  鉴于魁北克法裔民族不断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以及迄未停止的独立要求,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而不致于分裂,加拿大联邦政府一直谨慎地避免采取直接取消或用英国法同化法国式民法的政策,以避免激化同法裔民族的矛盾和对立情绪。相反却采取灵活的政策,这一政策首先表现为对魁北克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法国式民法的传统和制度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即允许其保留和适用,从不动用联邦掌握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干涉魁北克法国式民法的适用和保留。按照加拿大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只有在宪法列举的27项事权中享有专属立法权,此外的事项由省议会行使残余立法权。由于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的历史传统选择其法律的类型和某些实体法和程序法,这实际上就是允许和放任魁北克保留、坚持和发展其法国式的民法传统和制度。由于其他9省都采用普通法,所以宪法的这一规定对于它们并无实质上的利益。而魁北克却可从中独自受益,使它保留、适用和发展法国式民法的传统和制度有了宪法的基础和依据。联邦还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允许魁北克保持自己的特点。〔6〕在法院的管辖权方面,也允许魁北克法院实行与众不同的管辖权。〔7〕在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也是最高上诉法院的组成方面,联邦也给予魁北克省特殊的照顾,在1名首席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中,魁北克至少要有3名入选。此外,为了保证魁北克的大陆民法的传统和制度得以承继和发展,在大学还开设了大陆法或罗马法的课程,为魁北克培养了特殊需要的法律人才。总之,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宽容态度和扶植政策,是魁北克保留和发展法国式民法,实现“一国两法”的必要条件。

  二、“一国两法”的现代意义

  在加拿大实行“一国两法”或许是一种无奈的政策抉择,但既经定型,却显意蕴隽永。

  (一)现代法制的优化组合与选择

  人类的不同群体,包括不同的民族体在历史给定的条件下,先后创立了不同的法律文明,尽管各种不同的包括各大法系的法律文明在传统、原则、内容、形式以及其后所蕴含的价值观不尽相同,但是作为一种定型的文明型态,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内在关联的合理性,也都是人类所创造的总文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各大法系形态所代表的不同的人类法律文明都是平等的,根本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对任何法系文明的贬斥都经不住这种立场的检验。不同法系的法律文明本质上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在性质上都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只是因为各种社会形态的社会关系不同,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规范及其调节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是社会一种特殊的调节器,可以为各种社会、各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服务,因而任何夸大法律工具的专属服务性是站不住脚的;刻意划清不同法系文明之间的差异也是不可取的。任何形态的法律文明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因而具有适应当时社会关系的优越性,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这就是说,各种形态的法律文明都有其长处,也有其短处。现代法制的经验表明,各民族国家为了发挥法律的最大治国效能,正致力于对国家法制进行优化组合与选择,它们逐渐拆除了各种形态法律之间天然的和人为的屏障,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从而使彼此间的差异越来越小。上述的英国法和法国法就是这样,据学者研究,这两国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逐渐接近了。??〔8〕?加拿大的“一国两法”,就为当代法制发展的上述趋势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事例。原来被认为很不相同的英国法和法国法在加拿大成功地进行了兼容和融汇。通过这种兼容和融汇还收到了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两优相兼的优化组合与选择的效果,使法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福祉、社会的秩序与安宁。加拿大“一国两法”的成功实行,无疑为现代国家法制的优化组合与选择,提供了宝贵的新鲜经验。

  (二)解决现代民族问题的可行途径

  人类不同的民族体是历史的产物,到不可预知的人类社会遥远的未来,人类还将以民族体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下去。如何认识各个不同的民族体在人类社会,包括在民族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看待和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在过去、现在以至将来都是困扰人类但又是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要么理性地认识和解决,使各民族在平等、团结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和繁荣;要么非理性的认识和对待,使各民族在相互歧视、怨恨甚至在仇杀中走向衰败,两者必居其中,别无选择。世人不无悲哀地看到,在当今世界上一些多民族国家中,一些民族特别是它们的领袖人物至今仍站在非理性的立场上,甚至死抢着早为人类唾弃的种族和民族“优劣论”来看待本民族和其他民族。在解决民族矛盾时,仍在沿袭战争、集体屠杀和野蛮的种族和民族灭绝的残酷手段,导致民族及其社会衰败,民不聊生,国家分崩离析。当然,我们决不否认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例如为彻底消除民族奴役而采取战争手段的必要性,也主张客观地看待历史上的民族战争所造成的融合结果。但是,当今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民族矛盾完全不必要也不应该用残酷的战争手段来解决。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可行的途径和形式解决民族间的矛盾,永远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在这方面,加拿大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加拿大法裔与英裔两民族之间的矛盾不可谓不久深,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法裔民族主义的高涨及分离运动的加剧,使加联邦经历了两次有惊无险的分裂危机。即使在这种局面下,联邦政府、两民族人民及其政治领袖总是审慎、理智地对待,并致力于找出适当的、可行的途径解决英、法两裔民族的矛盾和法裔在魁北克的独立要求。其中特别值得赞许的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从民族平等、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的立场出发,通过承认、尊重和扶植法裔民族传统的保留与承继,其中包括赋予法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地位,以及实行“一国两法”等发展了具有加拿大特色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各民族平等相待,和平共处,共同致力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把加拿大建成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各族人民过着安宁、富裕的生活。世界各国特别是那些至今战乱频仍的多民族国家,无疑应当从加拿大的经验中获取教益。当然,各国国情不同,并非一定要照搬加拿大从“一国两法”、“一国两语”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模式。但是,只要心有各民族一律平等、相互团结和共同发展与繁荣的愿望,就一定能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正确形式和可行途径。

  (三)从“一国两法”到国际和平新秩序

  把加拿大的“一国两法”与国际和平新秩序联系起来,未免显得牵强。其实不然,以一百多个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同由多民族构成了主权国家之间,有许多共同的或相似之处。其中至少在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方面是如此。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关系。随着当代人类理性的觉醒、交通的便利以及信息传递的迅捷,各民族人民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特别是当代各国发展经济的共同愿望,使区域集团化、全球一体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势。为了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各民族人民都要求建立国际和平新秩序。国家不分大小,民族不论强弱应一律平等;其领土、主权和自己选择社会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以和平手段解决彼此间的争端,这些都是建立国际和平新秩序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大国沙文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干涉主义、惩罚主义都是与建立国际和平新秩序背道而驰的。世人应当从加拿大“一国两法”吸取教益,从尊重各民族的传统、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做起,为建立国际和平新秩序协力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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