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遵循效能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接待、咨询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咨询其他事项时,行政许可人员接待办理时应当书面或口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材料、文件、证件以及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责:
(一)应当熟练掌握与其所在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
(二)熟知本岗位各项工作流程;
(三)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好记录,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五)积极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 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所有材料、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求,并发放相关文书;条件允许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知道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的,应当一并告知。
(三)工作人员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及时咨询,必要时请示有关领导,尽力协助解决。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经核准准予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受理人员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告知申 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者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行政许可机构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 行政许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的行政处分:
(一)接待申请人态度恶劣、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二)未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法定文件、证件的;
(三)未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的;
(四)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对申请人要求办理、咨询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第十一条 因行政许可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或者因工作失误,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不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