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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工程方案设计行政许可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属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5、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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