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属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5、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
决定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重大投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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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