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03-12-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印第安人将黄金和白人的玻璃球进行交换,今人总是要笑掉大牙的。“今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能够如此“聪慧”?这即是说,如何能够成功地避免“交易失衡”?
如果我们认定法律是社会人之间具有合意性的规则,不是社会某单方意志的体现,就需要研究法律中合意所及交易的平衡性。象印第安人的例子,需要矫正对黄金和玻璃球之间的“认识偏差”。虽然在特定环境,这件交易具有合意性仍然值得赞许:它总比将印第安人被劫杀,让印第安人的利益保全得更多,但是在普遍性环境,这种交易模式具有短临性,无法长久地持续。
我们试图对合意中发生的交易失衡问题寻找答案,比如白人的狡诈和对应的愚昧,也可能从信息不对称等学说里,发现交易失衡的谜底。但这些理论并不能及时地用以破开当事人生活的迷雾。我们总是生活在蒙昧之中。突破蒙昧状况,只能依赖当事人日益增长的常识。没有常识的增长,是无法发现交易失衡的破绽的。
因此,就不得不设想,在印第安人关于玻璃球的常识不足的情形下,在印第安人的耳边去“普及”常识。但这样的努力,往往表现出极为有限的效用;甚至可能引起白人和印第安人的不悦,破坏白、印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尤其严重的是,可能在印第安人看来,这个常识普及者,对他头上插着羽毛、腰间别着玻璃球的光辉形象,有不敬之意。
有效的方式乃是,印第安人在不断的交易中,发现黄金的稀有性和玻璃球“取之不尽”,出现交易的必然性停滞;这将为识别“交易失衡”提供机会。
“交易停滞和轮空”,逐渐被期待出现在社会生活之中。这就是说,印第安人最终的一无所有,为认识交易失衡,将提供最为清晰的认知画面。
独立观察印第安人交易,只有默默总结:短临性,无法持续“交易模式”,不宜构建成“反复适用”的法律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会导致“交易停滞和轮空”。出现“交易停滞轮空”,人们会普遍地发现交易规则的非合理性质。
人类社会诸多法律制度,往往是在这种缺乏真正常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们在类似的“印第安人交易景象”中,在可能导致交易停滞的法律制度之下,将自然给予人的礼物一步步的丧失。
人们先是出让了土地,继而出让了身体的权利,当完全“空空如也”的时候,出让了思想和灵魂。人类进行交易的种类排序,与马斯洛揭示的人类需求层次排序,通常相反。
在人类的生存中,存在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此即是说,身体和寄寓其中的精神具有的个体自我支配权利,以及维系此种权利的特殊物权,是不可交易转让之权利。人类的劳动及其成果,汇聚在个体的信息和信息加工成果,在与自然权利不冲突的情形下,是社会交易的标的物。对它们进行交易的目的,也正是满足人类自然权利的需求。
悖违转让物的自然界定,交易就陷入违背自然的境地。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出卖自然权利的行为,往往也落入“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相似的交易模式中。正如白人成功交换了黄金一样,在固化的法律适用下,交易者用社会主人的高帽,和人的自然权利进行交易,最终形成了土地垄断、人的零件化、个体自由意志的丧失。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在“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法律下,被交割完毕,出让者不得不挂出“此物售罄”的无奈告示。
我们不得不留意人类的法律制度中,这类固化“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规则。从法理上,什么样的法律是固化“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交易规则?就必须进行分析和研究。
最为显明的是使用“交易停滞和轮空”分析法。但它具有事后判断的性质,无法有效的防止当事人的交易损失,同时它具有十分巨大的运用危险性。因为它会出现交易真相识别后的矫正行为,此种行为通常具有剧烈性。此种矫正办法,是暴力行为的原始出发点。暴力的方式,必然侵犯正当法律力图保全的人类身体权利。身体权利基于天赋,它既不能交易出卖,也不宜用其他名号予以除灭。
因此,进一步发现识别交易失衡方法的任务,理所当然地交给了法律家。某些法律从业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表明:固化“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规则,具有“正当性”。
这些报告指出:“交易停滞和轮空”并未出现,天下太平,一切正常。
通过这些报告,人们的确发现了“交易停滞和轮空”的回转。聪明的白人将印第安人售罄的黄金,以新的价格向印第安人兜售,用印第安人已经陌生的黄金,替代先前的玻璃球,开始了新一轮的交易。“印第安人的交易景象”再次出现;印第安人的其他存量宝物,再次在交易中被掠取。
合意法学,对于印第安人弱势的加剧,不得不投去关怀的一瞥;同时对于“交易仍在持续”的报告不得不投去怀疑的眼光。那些描述交易景象的报告,在描绘出一番交易的热闹景象、“交易尚未停滞和轮空”后,并未交代“印地安人”与“白人”财富差异不断剧增的原因。
合意法学认为建立在“印地安人”日渐悲惨处境上的法律“正当性”,必然包含着“历史性的错误”。因此,主张法律应当具有合意性的法学,宣称合意和合意公平的法学,必须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出“事中”的规则鉴别方法,找出克服不良合意的技术。
仿佛需要特别深奥的学问,才能寻找到鉴别方法;仿佛需要特别缜密的思考,才能推论出交易失衡谬误之所在;仿佛需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发动人民群众……人们认为,发现事中鉴别方法的人,必然是天才,是一个伟大的智慧者……
问题被复杂化。它复杂得让人看不到解决问题的荒原边际。
合意法学家,不断地对常识进行思考。在这样的思索中,听闻到市井一个声音,一个“印地安人交易景象”中,从未听闻到的声音:
“买后包退!”
这个声音,仿若从天际传来。它勾勒出一幅新式的交易图景:
印地安人将玻璃球退给白人,取回黄金;
“新印第安人”将社会主人的高帽退给“好心人”和“救星”,取回自由和土地……
“正当的合意交易具有还原性”。不具有还原性的交易,就是不当的交易。蕴含交易模式还原可能的法律规则,就是合意法学寻找的恰当规则!此亦为判断法律是否构成非均衡交易规则的办法。
用“交易模式还原”方法,固化“印第安人交易景象”法律就会现出原形。在白人为印第安人制定的规则里,禁止交易模式的还原,甚至交易还原的诉求,也被定性为反叛。
“新印第安人”也在这样的法律规则中,进行着“没有停滞”的交易;他们土地的权利和身体的权利,在他们的“常识”不足以认识到此乃天赋自然权利的时候,和社会主人的高帽进行了交易;他们已经无法合法地进行“交易模式的还原”;还原性的诉求,已经构成非法。
交易不可逆,还原不可行,是“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法律规则的共同性。
法律中的事理,在不经意之中被发现。社会生活的常识,极为偶然地推动了合意法学的“理论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