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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认为云南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启中国公益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11-01-09    作者:孙新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广泛关注的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昆明市环保局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请求判令致村庄饮用水严重污染的生猪养殖企业停止侵害、赔偿治理污染所需432万余元,昆明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昆明市环保局起诉称:2007年1月23日,被告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流转承包的方式,从官渡区小哨村委会获得了10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官渡区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生态畜牧小区项目建设。2008年7月23日,羊甫公司主要股东袁某又注册设立了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将生猪养殖小区的建设、招商和经营事项交由三农公司实施,但并没有向原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变更项目建设主体。二被告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包给生猪养殖户,约定由养殖户自建猪舍,自主经营,被告负责土地管理,建筑设计,防疫管理,环保排污,物业管理事宜,各生猪养殖户向被告交纳环境卫生、污水处理、水电管线、道路、绿化、治安保卫等综合物业管理费用。         2009年9月开始,被告在未按官渡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允许生猪养殖户进入养殖小区生产,造成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致使距该养殖小区不足1公里的嵩明县大龙潭水质发黑发臭,人、畜无法继续饮用,长期以来依靠大龙潭水源的村民、牲畜饮水困难。污染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做出来责令其停止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被告仅作简单防渗措施后就对停养停建通知置之不理。随后,经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今年2月底又发生了地下水渗透污染事故,而大龙潭的水检测显示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就在提起公益诉讼前不久,环境监测部门检测发现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严重超标,不能排除该养殖小区对邻近的其他水库的污染风险。     基于上诉事实和相应证据,昆明市环保局认为三农公司未获环境主管部分的行政许可擅自建设养殖小区,其环保设施不到位,乱排污水的行为构成违法排污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附近村民、牲畜饮水困难,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应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全部治理费用、污染检测费等共计432万余元。环保局还认为,擅自将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转交三农公司的羊甫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对养殖小区的建设管理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因此,昆明市环保局诉称其没有向原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变更项目建设主体没有事实根据。三农公司认为在养殖小区没有按环保要求建成就让养殖户进行生产经营,是为了响应政府要求,解决因昆明市“一湖两江”全面禁养搬迁造成养殖户无法生产经营的情况,因此造成了污染,而其也缴纳了当时环保局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农公司之所以没有停产、停建是出于养殖户的民生稳定问题。当然,三农公司也承认其造成的污染事实,但其认为,对地下水的污染仍处于可控范围内。对大龙潭的污染,三农公司已通过发补贴费用、开辟新水源、改造供水管等措施保障了人畜饮水,促进了小哨生态畜牧小区项目治污设施的建设。因此,三农公司恳请法院采纳其答辩意见,保障其合法利益。

    被告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三农公司已经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养殖小区的建设、招商和经营等事项,羊甫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养殖小区建设主体变更手续,昆明市环保局所诉的污染事件与羊甫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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