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益律师”看中国的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丘建东,“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1996年丘建东以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这场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
郝劲松,曾先后七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曾被媒体评为:“中国魅力人物--公义之魅”、中国十大消费维权人物、维权战士等,从20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董正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质检总局信息公开欺诈侵权和不履行对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缺陷召回执法职责”(“微软黑屏”)案,已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并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建议:立法规定“公益诉讼代表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他们身后还有一大串,曾趟过公益诉讼这条路的律师名字。
公益律师·这条路
最近有一则广告是由一个公益律师做的头痛片的广告。公益律师奔波在田间地头,为公益之事业奔走而累坏了身体,似乎也在暗示我们公益律师这条路并不好走。
丘建东,似乎他是个特例,因为他是一位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但却开着属于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从事着公益诉讼的案件。
郝劲松,始终走在公益诉讼风口浪尖的公益律师。但是也未免有做秀之嫌,所有被媒体爆料的案件他都要插上一脚,但似乎媒体也格外关注他的动向。不管他的作用如何,似乎大家都对他采取包容的态度,静观事态的发展。
董正伟,最近冒出来的千万网民的律师代表,诉微软黑屏一案,近日法院将会立案。在网络炒爆了微软黑屏的事情,董正伟的所为必将为人们所关注。
公益诉讼过程的火爆·被人忽视的结果
实际上,目前我们暂时并不能把诸如此类的诉讼冠上“公益”的名字,因为法律对此是并无明文规定的,是缺乏规范的地带。所以才有那么多的法院在面对这类案件上纠结于究竟是立案还是不立案的问题。
社会大众在关注此类案件的时候,事实上如果自己也有过类似的经历话,最多是给予最大的关注,至于是否能获得胜诉的判决,在时间的推进过程中被大多数人所以遗忘了。正如在媒体采访丘建东时,他说“打了23场公益诉讼,绝大多数都败诉了,我并不在意,因为公益诉讼本来就不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事情,它的本质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参与。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公益诉讼·未来之路
公益诉讼实际上在国外许多国家由来已久。德国、英国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的公益诉讼制体现在《反欺诈政府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环境保护法》中。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
在公益诉讼之风愈演愈烈之前,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的基本界定:
1、若要为公益诉讼,所为之的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人之利益
提起公益诉讼的话,最理想的状态应是把代表人的权利赋予我们的律师。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的主要任务有三: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三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此为律师的”三个维护“。此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为对律师”公益“的界定,律师是否总是为他们的当事人服务?是还否具有公益性的角色?似乎《律师法》中已有答案。
但,不排除有某些律师喜欢参与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给个人打活广告之嫌。当然,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谈,我们也无法规制。
2、我们要允许公益诉讼,但案件应该有所限定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应该提到诉讼的层面才能解决,还有许多其他的多种非诉纠纷的解决机制。在案件的范围上,必须在官方的层面上有一个导向,并对案件的性质有所限定。
3、公益诉讼的模式
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和一方公司或政府的强大的力量。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更需要媒体与司法界良性的互动。我们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诉讼或行政力量或其他途径)、并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
古豪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二年纪在读研究生。